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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2 年易字第 8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二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八二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甲○○連續產製私酒,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米酒貳佰公升、米酒酒醪壹仟柒佰公升、蒸餾過楊桃酒伍佰公升、蒸餾過葡萄酒貳佰公升、葡萄酒參佰公升、蒸酒器壹組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曾於民國九十年十月間因違反台灣省菸酒專賣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四日判處拘役四十日,並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猶不知警惕,其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產製私酒,亦不得銷售私酒,竟未經向主管機關取得菸酒製造業者之設立許可,即基於未經許可產製私酒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起,在彰化縣○○鎮○○段○○○號農舍內,擅自以白米煮熟加入白麴發酵後,再以瓦斯點火加熱由蒸餾器蒸餾之方式,連續產製米酒多次;另以葡萄、楊桃放在塑膠水缸中加糖發酵後,再以蒸餾器蒸餾之方式,連續產製水果酒類。嗣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十六時許,為警會同彰化縣政府財政局菸酒課人員於上址查獲,並當場扣得米酒二百公升、米酒酒醪一千七百公升、蒸餾過楊桃酒五百公升、蒸餾過葡萄酒二百公升、葡萄酒三百公升、蒸酒器一組等物。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上開未經許可,產製私酒之犯行,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菸酒管理法之行為,辯稱:伊並未販賣,產製的私酒是要供自己或贈與親友之用云云。惟查:(一)被告產製如扣案之私酒數量龐大,且有一部分已以塑膠桶分裝完畢,並有彰化縣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一紙、現場照片二十三幀及被告所有之米酒二百公升、米酒酒醪一千七百公升、蒸餾過楊桃酒五百公升、蒸餾過葡萄酒二百公升、葡萄酒三百公升、蒸酒器一組等物扣案可資佐證,應非單純自用,其辯稱自用或贈送親友,顯非可採。(二)按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但書雖規定:但以手工產製私菸、私酒自用者,免予處罰。惟須所自用之酒類係以手工產製,並供自用為要件,始屬免罰,而所謂手工產製,係指不得使用任何電力或熱能機器之人力產製而言,有財政部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台財庫字第0九一0三五一三六九號函在卷可稽。本件被告製造之酒類,酒精濃度達十二點三正負0.一,有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酒研究所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酒研驗字第二三二二號函送之化驗報告書在卷可按,依照菸酒管理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已屬所稱之「酒」,而被告生產過程係使用瓦斯燃燒蒸餾器蒸煮,此有現場查獲照片及蒸酒器扣案可證。又以大桶瓦斯為熱源,再以大型瓦斯爐上置大型鐵桶蒸餾方式製成酒類,非屬手工產製,亦有財政部國庫署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台庫五字第0九二0三0五二八三號函附卷可憑,是縱認被告所稱係自用未予販賣為真實,亦不符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但書免罰之規定。(三)綜上所述,被告確有以蒸餾器蒸餾大量產製私酒,其前開所辯,無非係事後卸責之詞,要無可採,本件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前段之產製私酒罪。又被告先後多次之產製私酒之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違反台灣省菸酒專賣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四十日確定,甫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始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自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起即再產製私酒,犯罪之動機、目的、產製私酒之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處。至扣案之米酒二百公升、米酒酒醪一千七百公升、蒸餾過楊桃酒五百公升、蒸餾過葡萄酒二百公升、葡萄酒三百公升、蒸酒器一組等物,均屬被告所有供產製私酒所用之原料、器具及私酒,均應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前段、第五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源志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秋 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于 淑 真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以手工產製私菸、私酒供自用者,免予處罰。

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

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劣菸、劣酒與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及器具,沒收或沒入之。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管理法
裁判日期:2003-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