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九五三號),暨移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情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甲○○連續產製私酒,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查獲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酒類,竟意圖販賣,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在設於彰化縣二林鎮後厝里新華巷四之二號旁之鐵棚架處,連續擅自將葡萄、楊桃及鳳梨等水果加糖使其發酵後,部分製成水果露,部分再放置於蒸酒氣內以瓦斯加熱,使之蒸餾為白酒,以此方式產製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酒類。嗣先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十一時許,為警會同彰化縣政府財政局菸酒課人員於上址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私酒及蒸餾器二組;復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私酒及過濾醇化殺菌機一台。
二、本案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外,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並有查獲如附表二所示之私酒、卷附照片十六幀及「黑后金香葡萄露產地自產自銷—甲○○」之名片一張可資佐證,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乙○朝實九一偵八八00字第四六四五三號函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本件為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查獲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均係私酒及供產製私酒之器具,應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扣案之過濾醇化殺菌機一台,被告否認係供其產製私酒之器具,辯稱:係因該處無自來水,所以伊均使用地下水,需該機器將地下水過濾為飲用水等語,復無積極證據足認該過濾醇化殺菌機係供其產製私酒所用之器具,爰不併予宣告沒收。又被告於本院調查時請求並表示願意接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本院乃於此範圍內為科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之判決。
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甲○○基於概括之犯意,自九十年七月間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連續產製私酒,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之產製私酒罪嫌。惟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一條定有明文。此即所謂「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經查:菸酒管理法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經總統公布,菸酒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嗣經行政院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九○)台財字第○六九六七一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四條規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發生效力。是以該法在尚未生效之前,尚無適用該法規定之餘地。因此,在該法經行政院發布施行之前,並無該法第六條所謂「私菸」或「私酒」(指未經許可產製或輸入之菸酒)之問題。依刑法罪刑法定主義之精神,更不能溯及適用該法第四十六條,而對於該法施行之前之行為加以處罰,合先敘明。又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亦有規定。查被告自九十年七月間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連續產製私酒之行為,雖該當於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然於被告行為後,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經總統以(九一)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一0二0三0號令公布廢止,對此犯罪行為已生刑罰權事後消滅之結果,雖菸酒專賣制度係因菸酒管理法之施行而廢止,然菸酒管理法並非緊接於臺灣省菸酒專賣暫行條例廢止後同時生效,且二法之立法目的及法制亦相迥異,尚難認該二項法規間係單純法規名稱更易或條號變動之延續性處罰規定,故本件被告為上開犯罪行為後,法律確已廢止其刑罰,依照上開之說明,本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業經論罪科刑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已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葉 榮 郎法 官 郭 麗 萍法 官 簡 璽 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已不得上訴。
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王 惠 嬌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 日附表一┌──┬────────┬────────┬─────┬──────┐│編號│ 物 品 名 稱 │ 容 量 │單位 │ 備註 │├──┼────────┼────────┼─────┼──────┤│ 一 │葡萄露 │每瓶五百三十毫升│七十二瓶 │依法扣押 │├──┼────────┼────────┼─────┼──────┤│ 二 │紅葡萄酒 │每桶三百公升 │七桶(約二│責付被告保管││ │ │ │千一百公升│ ││ │ │ │ │ │├──┼────────┼────────┼─────┼──────┤│ 三 │紅葡萄酒 │每桶一千五百公升│三分之一桶│責付被告保管││ │ │ │(約五百公│ ││ │ │ │升) │ │├──┼────────┼────────┼─────┼──────┤│ 四 │蒸餾葡萄酒 │每桶五百公升 │一點五桶(│責負被告保管││ │ │ │約七百五十│ ││ │ │ │公升 │ │├──┼────────┼────────┼─────┼──────┤│ 五 │葡萄酒半成品 │每桶二百公升 │六十桶 │責付被告保管│├──┼────────┼────────┼─────┼──────┤│ 六 │鳳梨露半成品 │每桶二百公升 │三十八桶 │責負被告保管││ │ │ │ │ │├──┼────────┼────────┼─────┼──────┤│ 七 │蒸餾器二組 │ │ │責負被告保管││ │ │ │ │ │└──┴────────┴────────┴─────┴──────┘附表二┌──┬────────┬────────┬─────┬──────┐│編號│ 物 品 名 稱 │ 容 量 │單位 │ 備註 │├──┼────────┼────────┼─────┼──────┤│ 一 │鳳梨露 │每瓶五百毫升 │九十六瓶 │依法扣押 │├──┼────────┼────────┼─────┼──────┤│ 二 │鳳梨蒸餾酒 │每瓶五百毫升 │四百零八瓶│依法扣押 │├──┼────────┼────────┼─────┼──────┤│ 三 │葡萄蒸餾酒 │每瓶五百毫升 │三百零六瓶│依法扣押 │├──┼────────┼────────┼─────┼──────┤│ 四 │紅葡萄露 │每瓶五百毫升 │二百四十七│依法扣押 ││ │ │ │瓶 │ │├──┼────────┼────────┼─────┼──────┤│ 五 │白葡萄露 │每瓶五百毫升 │四十八瓶 │依法扣押 │├──┼────────┼────────┼─────┼──────┤│ 六 │楊桃露 │每瓶五百毫升 │六十瓶 │依法扣押 │├──┼────────┼────────┼─────┼──────┤│ 七 │鳳梨蒸餾酒成品 │每桶五百公升 │一桶(約四│責負被告保管││ │ │ │百公升 │ ││ │ │ │ │ │├──┼────────┼────────┼─────┼──────┤│ 八 │葡萄蒸餾酒成品 │每桶三百公升 │一桶(約二│責付被告保管││ │ │ │百八十公升│ ││ │ │ │) │ │├──┼────────┼────────┼─────┼──────┤│ 九 │鳳梨蒸餾酒成品 │每甕二十公升 │八甕(約一│依法扣押 ││ │ │ │百六十公升│ ││ │ │ │) │ │├──┼────────┼────────┼─────┼──────┤│ 十 │楊桃酒成品 │每甕二十公升 │七甕(約一│依法扣押 ││ │ │ │百四十公升│ ││ │ │ │) │ │├──┼────────┼────────┼─────┼──────┤│十一│葡萄成品 │每甕二十公升 │一甕 │依法扣押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