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
公 訴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常業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盗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第六款所定罪行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經訊問後,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起再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 進 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張 木 松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