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原名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卷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廿六 日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