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林世祿律師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劉淑華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叁年伍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等二人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並禁止接見通信,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認為被告等二人雖已無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先後予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惟同條項第三款之原因依然存在,而於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同年十一月十三日、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同年三月十一日裁定,分別自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同年十一月十九日、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同年三月十九日起先後延長羈押二月。嗣因被告等二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起均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水 源法 官 李 雅 俐法 官 黃 齡 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廖 建 興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