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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7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林世祿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玖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並禁止接見通信,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認為被告甲○○雖已無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予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惟同條項第三款之原因依然存在,而分別自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同年十一月十九日、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同年三月十九日、同年五月十九日、同年七月十九日起先後延長羈押二月。嗣因被告甲○○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水 源法 官 陳 秋 錦法 官 李 雅 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廖 建 興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裁判日期:2004-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