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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2 年訴緝字第 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三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戒治所受處分人 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停止戒治,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三○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起送臺灣嘉義戒治所強制戒治,已屆滿三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有該所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嘉戒順教密字第○九二九一○四二六七號函送之受處分人報請停止戒治報告表等附卷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戒治,並請宣告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

二、經核屬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 俊 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莊 玉 惠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裁判案由:煙毒
裁判日期:200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