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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3 年簡字第 17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七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代 理 人 陳宏基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二四八號),本院彰化簡易庭認不宜適用簡易判決程序而簽移本院,因被告代表人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因認本院由一名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之規定,使勞工在未經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科罰金新台幣叁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增列自九十一年四月間起外,其餘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勞動檢查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 志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洪 年 慶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檢查法
裁判日期:2004-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