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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13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三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U○○寅○○右 二 人選任辯護人 張奕群律師被 告 j○○

k○○右 二 人選任辯護人 林世祿律師被 告 乙○○

辛○○右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七0二號、第六0一八號、第六0七二號、第六0七三號、第六一四六號),及移年度偵字第六九七二號、第七一七五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U○○、寅○○、j○○、k○○、乙○○、辛○○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U○○、k○○各處有期徒刑貳年;乙○○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寅○○、j○○、辛○○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U○○曾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判處拘役四十日,並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k○○曾於七十八年七月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七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確定,並於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乙○○曾於九十一年四月間因贓物、湮滅證據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U○○與k○○因無業缺款花用,竟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九十三年二、三月間即開始準備擄鴿勒贖,並恃以為生,U○○並於不詳時地,看到夾報有人在販賣存摺,即向該不詳姓名之人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許慧姿、許伊菱、蔡炎良、趙基良等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以供恐嚇取財時匯款之用。嗣寅○○、j○○、乙○○、辛○○得知U○○、k○○二人欲擄鴿勒贖,乃先後加入,並恃以為生。U○○、k○○等經寅○○等四人加入後,再推由U○○、寅○○購買如附表二編號五至十所示之物,以供其等犯罪所用,U○○並將其於台中市某登山社買得具殺傷之十字弓二把及弓箭帶往彰化縣八卦山山區,而行經公共場所,而將上開十字弓擺放在八卦山山區,以供使用。嗣其等即分別由四人或六人,持無線電對購機相互聯繫,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分別推由U○○、j○○、乙○○、辛○○在彰化縣八卦山區張掛尼龍網,再將弓箭綁上彩帶,持上開十字弓射擊飛行中之賽鴿,使賽鴿受驚低飛,致誤觸其等預掛之尼龍鳥網,再加以捕獲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所列鴿主等人所有之賽鴿。得手後,其等再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推由k○○負責以附表二編號九所示之行動電話,按賽鴿腳環上之聯絡電話,連續打電話恐嚇鴿主:要求每隻賽鴿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不等之價格,贖回其等所有之賽鴿,如有不從,將對其等之賽鴿不利等語。致令附表一編號六至一百六十二號之鴿主心生畏懼其等之賽鴿恐遭不利,而按附表一之款項匯入k○○所指定之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號許慧姿、許伊菱、蔡炎良等人之帳戶(人頭帳戶部分另由檢察官查中),附表一編號一至五號之鴿主則因U○○等人為警查獲而尚未付款,另寅○○則負責附表一所示之鴿主匯款後至各地提款機提領恐嚇所得之款項。嗣於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十二時十分許,在彰化縣○○鄉○○路為警查獲U○○、寅○○、k○○、乙○○、辛○○,再於同日十三時五十分許,在彰化縣○村鄉○○路○段○巷○○○號查獲j○○,並扣得其等如附表二所示供犯罪及預備犯罪所用之物,及U○○等人於本院審理時自白,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員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U○○、寅○○、j○○、k○○、乙○○、辛○○等六人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一名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U○○、寅○○、j○○、k○○、乙○○、辛○○分別於警詢、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C○○、I○○、S○○、亥○○、K○○、d○○、f○○、壬○○、b○○、戌○○、辰○○、未○○、D○○、卯○○、A○○、R○○、O○○、Y○○、庚○、酉○○、戊○○、丁○○、丑○○、子○○、天○○、T○○、i○○、m○、h○○、午○○、玄○○、W○○、苑桂文、宇○○、a○○、楊丁、甲○○、黃○○、巳○○、M○○、l○○、c○○、F○○、N○○、B○○、己○○、X○○、E○○、G○○、癸○○、丙○○、地○○、H○○、n○○、V○○、L○○、P○○、申○○、Z○○、J○○、g○○等人分別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此外,復有被害人C○○、I○○、S○○、亥○○、K○○等人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及被害人d○○、f○○、壬○○、b○○、戌○○、辰○○、未○○、D○○、卯○○、A○○、R○○、O○○、Y○○、庚○、酉○○、戊○○、丁○○、丑○○、子○○、天○○、T○○、i○○、m○、h○○、午○○、玄○○、W○○、苑桂文、宇○○、a○○、楊丁、甲○○、黃○○、巳○○、M○○、l○○、c○○、F○○、N○○、B○○、己○○、X○○、E○○、G○○、癸○○、丙○○、地○○、H○○、n○○、V○○、L○○、P○○、申○○、Z○○、J○○、g○○等人匯款之郵政國內匯款單、第一商業銀行存款憑條、許慧姿、許伊菱郵局帳戶來源分析表、蔡炎良於第一商業銀行存款明細表等附卷可按。又扣案之十字弓二把經本院送請彰化縣警察局鑑定結果,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亦有彰化縣警察局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彰警保字第0九三000七二一五號函在卷可憑。並有被告等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徵被告等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等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著有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0號判例。是只要行為人賴某特定犯罪以營生者,縱令尚有其他職業,亦足當之,被告等供承其等係無法生活才行竊,以竊得之財物供作家庭費用及其生活費用。核其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附表一編號一至五號)、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附表一編號六至一百六十二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之未經許可於公共場所攜帶刀械罪。檢察官於起訴時雖認扣案之十字弓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刀械,然經本院送請彰化縣警察局鑑定結果,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已如前述,惟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檢察官起訴書載明,本院自得併予審究,起訴檢察官認被告等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之罪,容有誤會。又被告等就前開所犯之罪,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等先後多次恐嚇取財未遂、既遂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又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並均加重其刑。又檢察官移送併辦及被告等自白附表一編號四十五號至一百六十二號之犯行,其常業竊盜部分與起訴常業竊盜有罪部分為實質上一罪;恐嚇取財部分與起訴恐嚇取財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究。再被告等係持上開十字弓射擊、驚嚇賽鴿,使賽鴿受驚低飛誤觸鳥網,加以竊取,再以竊得賽鴿腳環上之電話號碼恐嚇鴿主,其等所犯前開三罪間,顯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論處。次查被告乙○○曾於九十一年四月間因贓物、湮滅證據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所犯常業竊盜罪,無故於公共場所攜帶刀械罪部分,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所犯恐嚇取財部分,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等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正值青壯之年,不思努力上進,被告U○○、k○○係提議擄鴿勒贖之人,被告寅○○、j○○、乙○○、辛○○等人係事後加入,其等於短期內即竊得一百六十餘人之賽鴿,且係架網捕鴿後,再加以恐嚇取財,所生危害甚巨,惟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處。另被告等所犯雖係常業竊盜罪,檢察官於起訴時亦求處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然查被告等雖行竊一百六十餘人之賽鴿,惟其等有時一次即捕獲多位被害人之賽鴿,且犯罪時間僅二、三個月,時間尚短,並係因一時無業致罹刑典,本院認尚無強制工作之必要;又被告U○○、寅○○之辯護人聲請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然其等係以犯罪之方法謀取生活之資,且被害人數甚多,本院亦認不宜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四、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號之物係共同被告U○○向不詳姓名之人所購得、附表二編號九號之行動電話為被告U○○所有,附表二編號五、六、八、十號之物為被告等共有,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附表二編號四號之物係共同被告U○○向不詳姓名之人所購得,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U○○等六人供明在卷,附表二編號七號之十字弓為違禁物,應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附表二編號一、三號之帳戶,被告U○○所購得該帳戶之提款卡,雖未扣案,然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仍應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被告U○○所有之SIM卡五張,雖為被告U○○所有,然非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U○○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這些SIM卡是伊私人所有,伊之前行動電話所用,與本案無關等語。是上開SIM卡雖為共同被告U○○所有,然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亦非屬違禁物品,不得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秋 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于 淑 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五條: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犯之者。

二、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

三、結夥犯之者。附 表一:

┌───┬─────┬──────┬──────┬──────┬──────┐│編 號│被 害 人│被 害 時 間 │損 失 財 物 │匯 入 帳 戶 │匯 入 金 額 │├───┼─────┼──────┼──────┼──────┼──────┤│ 一 │C○○ │九十三年五月│賽鴿二十一隻│無 │無││ │ │七日 │ │ │ │├───┼─────┼──────┼──────┼──────┼──────┤│ 二 │I○○ │九十三年五月│賽鴿三隻 │無 │無 ││ │ │七日 │ │ │ │├───┼─────┼──────┼──────┼──────┼──────┤│ 三 │S○○ │九十三年五月│賽鴿一隻 │無 │無 ││ │ │七日及五月三│ │ │ ││ │ │日 │ │ │ │├───┼─────┼──────┼──────┼──────┼──────┤│ 四 │亥○○ │九十三年五月│賽鴿三隻 │無 │無 ││ │ │七日 │ │ │ │├───┼─────┼──────┼──────┼──────┼──────┤│ 五 │K○○ │九十三年五月│賽鴿三隻 │無 │無 │└───┴─────┴──────┴──────┴──────┴─────┌───┬─────┬──────┬──────┬──────┬──────┐│ │ │七日 │ │ │ │├───┼─────┼──────┼──────┼──────┼──────┤│ 六 │d○○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一隻 │許慧姿 │二千零六元 ││ │(以蔡木榮│二十六日 │ │ │ ││ │ 義匯款)│ │ │ │ │├───┼─────┼──────┼──────┼──────┼──────┤│ 七 │f○○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八隻 │許伊菱 │一萬元 ││ │ │二十日 │ │ │ │├───┼─────┼──────┼──────┼──────┼──────┤│ 八 │宋煙村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一隻 │許慧姿 │二千零七元 ││ │ │二十一日 ││ │ │├───┼─────┼──────┼──────┼──────┼──────┤│ 九 │b○○ │九十三年五月│賽鴿四隻 │許伊菱 │八千元 ││ │ │一日 │ │ │ │├───┼─────┼──────┼──────┼──────┼──────┤│ 十 │戌○○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一隻 │許慧姿 │二千零十一元││ │(以李梓郢│十七日 │ │ │ ││ │名義匯款)│ │ │ │ │└───┴─────┴──────┴──────┴──────┴──────┤┌───┬─────┬──────┬──────┬──────┬─────│ 十一 │辰○○ │九十三年五月│賽鴿二隻 │許伊菱 │四千零五元 ││ │ │三日 │ │ │ │├───┼─────┼──────┼──────┼──────┼──────┤│ 十二 │未○○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六隻 │許慧姿 │一萬零八百元││ │ │二十二日 │ │ │ ││ │ ├──────┼──────┼──────┼──────┤│ │ │九十三年五月│賽鴿二隻 │許伊菱 │四千元 ││ │ │三日 │ │ │ │├───┼─────┼──────┼──────┼──────┼──────┤│ 十三 │D○○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二隻 │許伊菱 │三千六百元 ││ │ │十九日 │ │ │ ││ │ ├──────┼──────┼──────┼──────┤│ │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六隻 │許慧姿 │一萬一千九百││ │ │二十八日 │ │ │零五元 │├───┼─────┼──────┼──────┼──────┼──────┤│ 十四 │卯○○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三隻 │許慧姿 │五千四百元 ││ ││二十八日 │ │ │ │└───┴─────┴──────┴──────┴──────┴──────┤┌───┬─────┬──────┬──────┬──────┬─────│ 十五 │A○○ │九十三年五月│賽鴿一隻 │許伊菱 │二千零七元 ││ │ │五日 │ │ │ │├───┼─────┼──────┼──────┼──────┼──────┤│ 十六 │R○○ │九十三年五月│賽鴿一隻 │許伊菱 │一千八百零六││ │ │六日 │ │ │元 │├───┼─────┼──────┼──────┼──────┼──────┤│ 十七 │O○○ │九十三年五月│賽鴿二隻 │許伊菱 │四千二百元 ││ │ │六日 │ │ │ │├───┼─────┼──────┼──────┼──────┼──────┤│ 十八 │Y○○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一隻 │許慧姿 │二千零十元 │││(以劉順洲│二十日 │ │ │ ││ │名義匯款)│ │ │ │ │├───┼─────┼──────┼──────┼──────┼──────┤│ 十九 │庚○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五隻 │許慧姿 │七千元 ││ │ │二十七日 │ │ │ │├───┼─────┼──────┼──────┼──────┼──────┤│ 二十 │酉○○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一隻 │許慧姿 │二千零五元 ││ │(以e○○│二十日 │ │ │ ││ │名義匯款)│ │ │ │ │└───┴─────┴──────┴──────┴──────┴──────┤┌───┬─────┬──────┬──────┬──────┬──────│ 二一 │戊○○ │九十三年五月│賽鴿一隻 │許伊菱 │二千零五元 ││ │ │一日 │ │ │ │├───┼─────┼──────┼──────┼──────┼──────┤│ 二二 │丁○○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一隻 │許伊菱 │一千五百元 ││ │ │十九日 │ │ │ │├───┼─────┼──────┼──────┼──────┼──────┤│ 二三 │丑○○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二隻 │許慧姿 │四千零十元 ││ │ │二十一日 │ │ │ │├───┼─────┼──────┼──────┼──────┼──────┤│ 二四 │子○○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二隻 │許慧姿 │四千零五元 ││ │ │二十一日 │ │ │ │├───┼─────┼──────┼──────┼──────┼──────┤│ 二五 │天○○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一隻 │許慧姿 │一千五百元 ││ │ │二十九日 │ │ │ │├───┼─────┼──────┼──────┼──────┼──────┤│ 二六 │T○○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一隻 │許慧姿 │二千零八元 ││ │ │二十九日 │ │ │ │└───┴─────┴──────┴──────┴──────┴──────┤┌───┬─────┬──────┬──────┬──────┬─────│ 二七 │i○○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一隻 │許慧姿 │一千八百元 ││ │ │十九日 │ │ │ │├───┼─────┼──────┼──────┼──────┼──────┤│ 二八 │m○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二隻 │許慧姿 │四千零十七元││ │ │十九日 │ │ │ │├───┼─────┼──────┼──────┼──────┼──────┤│ 二九 │h○○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三隻 │許慧姿 │六千零十元 ││ │ │二十日 │ │ │ │├───┼─────┼──────┼──────┼──────┼──────┤│ 三十 │午○○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一隻 │許慧姿 │二千零十一元││ │ │三十日 │ │ │ │├───┼─────┼──────┼──────┼──────┼──────┤│ 三一 │玄○○ │九十三年五月│賽鴿一隻 │許伊菱 │一千八百十二││ │ │四日 │ │ │元 │├───┼─────┼──────┼──────┼──────┼──────┤│ 三二 │W○○ │九十三年五月│賽鴿一隻 │許伊菱 │一千八百元 ││ │ │三日 │ │ │ │└───┴─────┴──────┴──────┴──────┴──────┤┌───┬─────┬──────┬──────┬──────┬─────│ 三三 │宙○○ │九十三年五月│賽鴿二隻 │許伊菱 │三千二百元 ││ │ │五日 │ │ │ │├───┼─────┼──────┼──────┼──────┼──────┤│ 三四 │宇○○ │九十三年五月│賽鴿一隻 │許伊菱 │二千零十元 ││ │ │五日 │ │ │ │├───┼─────┼──────┼──────┼──────┼──────┤│ 三五 │a○○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一隻 │許慧姿 │二千零六元 ││ │ │二十一日 │ │ │ │├───┼─────┼──────┼──────┼──────┼──────┤│ 三六 │Q○○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一隻 │許伊菱 │一千五百零九││ │ │十九日 │ │ │元 │├───┼─────┼──────┼──────┼──────┼──────┤│ 三七 │甲○○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一隻 │許伊菱 │一千八百零六││ │ │十九日 │ │ │元 │├───┼─────┼──────┼──────┼──────┼──────┤│ 三八 │黃○○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十隻 │許慧姿 │一萬六千元 ││ │ │二十八日 │ │ │ │└───┴─────┴──────┴──────┴──────┴──────┤┌───┬─────┬──────┬──────┬──────┬─────│ 三九 │巳○○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一隻 │許慧姿 │二千元 ││ │ │十九日 │ │ │ │├───┼─────┼──────┼──────┼──────┼──────┤│ 四十 │M○○ │九十三年五月│賽鴿一隻 │許伊菱 │二千零七元 ││ │ │一日 │ │ │ │├───┼─────┼──────┼──────┼──────┼──────┤│ 四一 │l○○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十一隻 │許伊菱 │二萬元 ││ │ │十七日 │ │ │ │├───┼─────┼──────┼──────┼──────┼──────┤│ 四二 │c○○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六隻 │許伊菱 │八千元 ││ │(以蔡宜庭│十九日 │ │ │ ││ │名義匯款)│ │ │ │ │├───┼─────┼──────┼──────┼──────┼──────┤│ 四三 │F○○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二隻 │許慧姿 │三千二百元 ││ │ │二十七日 │ │ │ │├───┼─────┼──────┼──────┼──────┼──────┤│ 四四 │N○○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五隻 │許慧姿 │一萬元 ││ │ │十九日 │ │ │ │└───┴─────┴──────┴──────┴──────┴──────┤┌───┬─────┬──────┬──────┬──────┬─────│ 四五 │B○○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一隻 │許慧姿 │二千元 ││ │ │十九日 │ │ │ │├───┼─────┼──────┼──────┼──────┼──────┤│ 四六 │己○○ │九十三年五月│賽鴿二隻 │許伊菱 │三千六百元 ││ │ │三日 │ │ │ ││ │ ├──────┼──────┼──────┼──────┤│ │ │九十三年五月│不詳 │許伊菱 │一千六百元 ││ │ │三日 │ │ │ │├───┼─────┼──────┼──────┼──────┼──────┤│ 四七 │X○○ │九十三年五月│賽鴿五隻 │許伊菱 │九千元 ││ │ │三日 │ │ │ │├───┼─────┼──────┼──────┼──────┼──────┤│ 四八 │E○○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一隻 │許慧姿 │一千八百元 ││ │ │二十六日 │ │ │ ││ │ ├──────┼──────┼──────┼──────┤│ │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一隻 │許慧姿 │一千八百元 ││ │ │二十八日 │ │ │ │└───┴─────┴──────┴──────┴──────┴──────┤┌───┬─────┬──────┬──────┬──────┬─────│ 四九 │G○○ │九十三年五月│賽鴿一隻 │許伊菱 │一千八百元 ││ │ │三日 │ │ │ │├───┼─────┼──────┼──────┼──────┼──────┤│ 五十 │癸○○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二隻 │許慧姿 │三千五百元 ││ │ │二十八日 │ │ │ │├───┼─────┼──────┼──────┼──────┼──────┤│ 五一 │丙○○ │九十三年五月│賽鴿一隻 │許伊菱 │二千元 ││ │(以王國勝│三日 │ │ │ ││ │名義匯款)│ │ │ │ │├───┼─────┼──────┼──────┼──────┼──────┤│ 五二 │翁金鳳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許伊菱 │二千零十元 ││ │ │十七日 │ │ │ │├───┼─────┼──────┼──────┼──────┼──────┤│ 五三 │不詳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許伊菱 │二千零八元 ││ │ │十九日 │ │ │ │├───┼─────┼──────┼──────┼──────┼──────┤│ 五四 │不詳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許慧姿 │六千零五元 ││ │ │二十日 │ │ │ │└───┴─────┴──────┴──────┴──────┴──────┤┌───┬─────┬──────┬──────┬──────┬──────│ 五五 │戴聰進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許慧姿 │二千零五元 ││ │ │二十八日 │ │ │ │├───┼─────┼──────┼──────┼──────┼──────┤│ 五六 │唐德文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許慧姿 │一千八百十九││ │ │十九日 │ │ │元 │├───┼─────┼──────┼──────┼──────┼──────┤│ 五七 │葉志郎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許慧姿 │二千零六元 ││ │ │二十八日 │ │ │ │├───┼─────┼──────┼──────┼──────┼──────┤│ 五八 │陳賴秀鳳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許慧姿 │四千元 ││ │ │二十九日 │ │ │ │├───┼─────┼──────┼──────┼──────┼──────┤│ 五九 │王自強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許慧姿 │一千五百元 ││ │ │十九日 │ │ │ │├───┼─────┼──────┼──────┼──────┼──────┤│ 六○ │施長進 │九十三年五月│不詳 │許伊菱 │二千零十三元││ │ │三日 │ │ │ │└───┴─────┴──────┴──────┴──────┴──────┤┌───┬─────┬──────┬──────┬──────┬──────│ 六一 │黃教陽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許慧姿 │二千零十二元││ │ │十七日 │ │ │ │├───┼─────┼──────┼──────┼──────┼──────┤│ 六二 │林永專 │九十三年五月│不詳 │許伊菱 │二千零六元 ││ │ │三日 │ │ │ │├───┼─────┼──────┼──────┼──────┼──────┤│ 六三 │蔡耀坤 │九十三年五月│不詳 │許伊菱 │六千零九元 ││ │ │三日 │ │ │ ││ │ ├──────┼──────┼──────┼──────┤│ │ │九十三年五月│不詳 │許伊菱 │二千零十元 ││ │ │三日 │ │ │ │├───┼─────┼──────┼──────┼──────┼──────┤│ 六四 │鄭文進 │九十三年五月│不詳 │許伊菱 │四千零七元 ││ │ │三日 │ │ │ │├───┼─────┼──────┼──────┼──────┼──────┤│ 六五 │陳永藝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許慧姿 │二千零七元 ││ │ │十九日 │ │ │ │└───┴─────┴──────┴──────┴──────┴──────┤┌───┬─────┬──────┬──────┬──────┬───────│ 六六 │張金明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許慧姿 │四千元 ││ │ │三十日 │ │ │ │├───┼─────┼──────┼──────┼──────┼──────┤│ 六七 │夏長壽 │九十三年五月│不詳 │許伊菱 │二千零十一元││ │ │四日 │ │ │ │├───┼─────┼──────┼──────┼──────┼──────┤│ 六八 │徐芳森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許慧姿 │五千四百元 ││ │ │二十六日 │ │ │ │├───┼─────┼──────┼──────┼──────┼──────┤│ 六九 │施俊雄 │九十三年五月│不詳 │許伊菱 │一千六百元 ││ │ │五日 │ │ │ │├───┼─────┼──────┼──────┼──────┼──────┤│ 七○ │地○○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二隻 │許伊菱 │二千五百元 ││ │ │十九日 │ │ │ │├───┼─────┼──────┼──────┼──────┼──────┤│ 七一 │陳再慶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許慧姿 │二千零一元 ││ │ │二十日 │ │ │ │└───┴─────┴──────┴──────┴──────┴──────┤┌───┬─────┬──────┬──────┬──────┬─────│ 七二 │H○○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七隻 │許慧姿 │一萬一千九百││ │(以符智新│二十八日 │ │ │元 ││ │名義匯款)│ │ │ │ │├───┼─────┼──────┼──────┼──────┼──────┤│ 七三 │阿中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許慧姿 │二千零十一元││ │ │二十日 │ │ │ │├───┼─────┼──────┼──────┼──────┼──────┤│ 七四 │鄧淑慧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許慧姿 │二千元 ││ │ │二十五日 │ │ │ │├───┼─────┼──────┼──────┼──────┼──────┤│ 七五 │黃俊雄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許慧姿 │二千零二十二││ │ │十九日 │ │ │元 │├───┼─────┼──────┼──────┼──────┼──────┤│ 七六 │林齊祥 │九十三年五月│不詳 │許伊菱 │七千元 ││ │ │三日 │ │ │ │├───┼─────┼──────┼──────┼──────┼──────┤│ 七七 │賴月榮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三隻 │許慧姿 │六千元 ││ │(以賴月榮│二十日 │ │ │ │└───┴─────┴──────┴──────┴──────┴─────┌───┬─────┬──────┬──────┬──────┬──────│ │名義匯款)│ │ │ │ │├───┼─────┼──────┼──────┼──────┼──────┤│ 七八 │V○○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一隻 │許慧姿 │一千六百零五││ │ │二十八日 │ │ │元 │├───┼─────┼──────┼──────┼──────┼──────┤│ 七九 │不詳 │九十三年五月│不詳 │許伊菱 │三千元 ││ │ │一日 │ │ │ │├───┼─────┼──────┼──────┼──────┼──────┤│ 八○ │不詳 │九十三年五月│不詳 │許伊菱 │一千五百元 ││ │ │二日 │ │ │ │├───┼─────┼──────┼──────┼──────┼──────┤│ 八一 │L○○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一隻 │許慧姿 │二千零五元 ││ │ │二十六日 │ │ │ │├───┼─────┼──────┼──────┼──────┼──────┤│ 八二 │P○○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一隻 │許慧姿 │一千七百元 ││ │ │二十八日 │ │ │ │├───┼─────┼──────┼──────┼──────┼──────┤│ 八三 │申○○ │九十三年五月│賽鴿一隻 │許伊菱 │二千零六元 │└───┴─────┴──────┴──────┴──────┴─────┌───┬─────┬──────┬──────┬──────┬───── ─│ │ │一日 │ │ │ │├───┼─────┼──────┼──────┼──────┼──────┤│ 八四 │陳啟文 │九十三年五月│賽鴿一隻 │許伊菱 │一萬五千元 ││ │ │五日 │ │ │ │├───┼─────┼──────┼──────┼──────┼──────┤│ 八五 │廖明山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許慧姿 │一千五百零五││ │ │十九日 │ │ │元 │├───┼─────┼──────┼──────┼──────┼──────┤│ 八六 │江永章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許慧姿 │二千零八元 ││ │ │二十一日 │ │ │ │├───┼─────┼──────┼──────┼──────┼──────┤│ 八七 │邱燊增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許慧姿 │四千零十六元││ │ │十九日 │ │ │ │├───┼─────┼──────┼──────┼──────┼──────┤│ 八八 │林淑慧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許慧姿 │六千零五元 ││ │ │十七日 │ │ │ │├───┼─────┼──────┼──────┼──────┼──────┤│ 八九 │Z○○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三隻 │許慧姿 │四千八百元 │└───┴─────┴──────┴──────┴──────┴─────┌───┬─────┬──────┬──────┬──────┬──────│ │(以劉先生│二十一日 │ │ │ ││ │名義匯款)│ │ │ │ │├───┼─────┼──────┼──────┼──────┼──────┤│ 九○ │J○○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一隻 │許慧姿 │二千零四元 ││ │ │十九日 │ │ │ │├───┼─────┼──────┼──────┼──────┼──────┤│ 九一 │g○○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一隻 │許慧姿 │一千六百十八││ │ │十九日 │ │ │元 │├───┼─────┼──────┼──────┼──────┼──────┤│ 九二 │洪添財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五隻 │許慧姿 │七千五百元 ││ │ │二十日 │ │ │ │├───┼─────┼──────┼──────┼──────┼──────┤│ 九三 │李金柱 │九十三年四月│賽鴿一隻 │許慧姿 │一千六百元 ││ │ │二十日 │ │ │ │├───┼─────┼──────┼──────┼──────┼──────┤│ 九四 │粘武雄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許伊菱 │二千零六元 ││ │ │十七日 │ │ │ │└───┴─────┴──────┴──────┴──────┴──────┤┌───┬─────┬──────┬──────┬──────┬─────│ 九五 │李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許伊菱 │二千零九元 ││ │ │十七日 │ │ │ │├───┼─────┼──────┼──────┼──────┼──────┤│ 九六 │顏蝗哲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許伊菱 │二千零二元 ││ │ │十七日 │ │ │ │├───┼─────┼──────┼──────┼──────┼──────┤│ 九七 │楊進生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許伊菱 │二千零三元 ││ │ │十七日 │ │ │ │├───┼─────┼──────┼──────┼──────┼──────┤│ 九八 │李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許慧姿 │二千零五元 ││ │ │二十九日 │ │ │ │├───┼─────┼──────┼──────┼──────┼──────┤│ 九九 │鐘寶珠 │九十三年五月│不詳 │許伊菱 │二千零五元 ││ │ │三日 │ │ │ │├───┼─────┼──────┼──────┼──────┼──────┤│一○○│郭鏞傑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許伊菱 │二千零五元 ││ │ │十七日 │ │ │ │└───┴─────┴──────┴──────┴──────┴──────┤┌───┬─────┬──────┬──────┬──────┬─────│一○一│李文叢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許伊菱 │二千零七元 ││ │ │十七日 │ │ │ ││ │ ├──────┼──────┼──────┼──────┤│ │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許伊菱 │二千零十一元││ │ │十九日 │ │ │ │├───┼─────┼──────┼──────┼──────┼──────┤│一○二│李天南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許伊菱 │二千零十元 ││ │ │十九日 │ │ │ │├───┼─────┼──────┼──────┼──────┼──────┤│一○三│蔡忠賓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許慧姿 │一千八百元 ││ │ │十七日 │ │ │ │├───┼─────┼──────┼──────┼──────┼──────┤│一○四│李財發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許慧姿 │二千零七元 ││ │ │三十日 │ │ │ │├───┼─────┼──────┼──────┼──────┼──────┤│一○五│黃順益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許慧姿 │二千零六元 ││ │ │十八日 │ │ │ │└───┴─────┴──────┴──────┴──────┴──────┤┌───┬─────┬──────┬──────┬──────┬─────│一○六│廖芳章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許慧姿 │一萬元 ││ │ │十七日 │ │ │ │├───┼─────┼──────┼──────┼──────┼──────┤│一○七│王仁哲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蔡炎良 │二千零十一元││ │ │十二日 │ │ │ │├───┼─────┼──────┼──────┼──────┼──────┤│一○八│不詳 │九十三年三月│不詳 │蔡炎良 │二千零五元 ││ │ │二十四日 │ │ │ │├───┼─────┼──────┼──────┼──────┼──────┤│一○九│不詳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蔡炎良 │四千元 ││ │ │九日 │ │ │ │├───┼─────┼──────┼──────┼──────┼──────┤│一一○│不詳 │九十三年三月│不詳 │蔡炎良 │二千二百零五││ │ │二十五日 │ │ │元 │├───┼─────┼──────┼──────┼──────┼──────┤│一一一│不詳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蔡炎良 │九千元 ││ │ │九日 │ │ │ │└───┴─────┴──────┴──────┴──────┴──────┤┌───┬─────┬──────┬──────┬──────┬─────│一一二│不詳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蔡炎良 │一萬元 ││ │ │十日 │ │ │ │├───┼─────┼──────┼──────┼──────┼──────┤│一一三│詹文彬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蔡炎良 │二千零五元 ││ │ │十六日 │ │ │ │├───┼─────┼──────┼──────┼──────┼──────┤│一一四│不詳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蔡炎良 │一千八百元 ││ │ │十六日 │ │ │ │├───┼─────┼──────┼──────┼──────┼──────┤│一一五│不詳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蔡炎良 │二千零十五元││ │ │七日 │ │ │ │├───┼─────┼──────┼──────┼──────┼──────┤│一一六│不詳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蔡炎良 │四千元 ││ │ │七日 │ │ │ │├───┼─────┼──────┼──────┼──────┼──────┤│一一七│不詳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蔡炎良 │二千元 ││ │ │十二日 │ │ │ │└───┴─────┴──────┴──────┴──────┴──────┤┌───┬─────┬──────┬──────┬──────┬─────│一一八│不詳 │九十三年三月│不詳 │蔡炎良 │九千元 ││ │ │二十三日 │ │ │ │├───┼─────┼──────┼──────┼──────┼──────┤│一一九│不詳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蔡炎良 │二千零十元 ││ │ │十四日 │ │ │ │├───┼─────┼──────┼──────┼──────┼──────┤│一二○│不詳 │九十三年三月│不詳 │蔡炎良 │八千元 ││ │ │二十四日 │ │ │ │├───┼─────┼──────┼──────┼──────┼──────┤│一二一│張正雄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蔡炎良 │一千二百元 ││ │ │十五日 │ │ │ │├───┼─────┼──────┼──────┼──────┼──────┤│一二二│不詳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蔡炎良 │四千元 ││ │ │八日 │ │ │ │├───┼─────┼──────┼──────┼──────┼──────┤│一二三│不詳 │九十三年三月│不詳 │蔡炎良 │四千八百元 ││ │ │二十五日 │ │ │ │└───┴─────┴──────┴──────┴──────┴──────┤┌───┬─────┬──────┬──────┬──────┬─────│一二四│不詳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蔡炎良 │一萬四千元 ││ │ │十日 │ │ │ │├───┼─────┼──────┼──────┼──────┼──────┤│一二五│黃漢章 │九十三年三月│不詳 │蔡炎良 │六千元 ││ │ │二十九日 │ │ │ │├───┼─────┼──────┼──────┼──────┼──────┤│一二六│不詳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蔡炎良 │一千五百元 ││ │ │七日 │ │ │ │├───┼─────┼──────┼──────┼──────┼──────┤│一二七│黃順隆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蔡炎良 │一千八百元 ││ │ │十四日 │ │ │ │├───┼─────┼──────┼──────┼──────┼──────┤│一二八│陳王桂女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蔡炎良 │二千零二十一││ │ │七日 │ │ │元 │├───┼─────┼──────┼──────┼──────┼──────┤│一二九│不詳 │九十三年三月│不詳 │蔡炎良 │九千零一元 ││ │ │二十三日 │ │ │ │└───┴─────┴──────┴──────┴──────┴──────┤┌───┬─────┬──────┬──────┬──────┬───────│一三○│李見蘭 │九十三年三月│不詳 │蔡炎良 │四千八百元 ││ │ │二十四日 │ │ │ │├───┼─────┼──────┼──────┼──────┼──────┤│一三一│黃文衡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蔡炎良 │一千五百元 ││ │ │九日 │ │ │ │├───┼─────┼──────┼──────┼──────┼──────┤│一三二│林協煌 │九十三年三月│不詳 │蔡炎良 │六千元 ││ │ │二十三日 │ │ │ │├───┼─────┼──────┼──────┼──────┼──────┤│一三三│不詳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蔡炎良 │一千六百元 ││ │ │十四日 │ │ │ │├───┼─────┼──────┼──────┼──────┼──────┤│一三四│不詳 │九十三年三月│不詳 │蔡炎良 │二千零一元 ││ │ │十七日 │ │ │ │├───┼─────┼──────┼──────┼──────┼──────┤│一三五│不詳 │九十三年三月│不詳 │蔡炎良 │二千零十六元││ │ │十七日 │ │ │ │└───┴─────┴──────┴──────┴──────┴──────┤┌───┬─────┬──────┬──────┬──────┬─────│一三六│陳明清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蔡炎良 │六千元 ││ │ │十四日 │ │ │ │├───┼─────┼──────┼──────┼──────┼──────┤│一三七│張慶豐 │九十三年三月│不詳 │蔡炎良 │四千元 ││ │ │二十九日 │ │ │ │├───┼─────┼──────┼──────┼──────┼──────┤│一三八│蘇先生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蔡炎良 │一千八百零五││ │ │十六日 │ │ │元 │├───┼─────┼──────┼──────┼──────┼──────┤│一三九│不詳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蔡炎良 │三千六百元 ││ │ │九日 │ │ │ │├───┼─────┼──────┼──────┼──────┼──────┤│一四○│不詳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蔡炎良 │二千二百元 ││ │ │十四日 │ │ │ │├───┼─────┼──────┼──────┼──────┼──────┤│一四一│不詳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蔡炎良 │四千零六元 ││ │ │十五日 │ │ │ │└───┴─────┴──────┴──────┴──────┴──────┤┌───┬─────┬──────┬──────┬──────┬──────│一四二│不詳 │九十三年三月│不詳 │蔡炎良 │一千五百元 ││ │ │二十二日 │ │ │ │├───┼─────┼──────┼──────┼──────┼──────┤│一四三│王進良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蔡炎良 │一千六百元 ││ │ │十六日 │ │ │ │├───┼─────┼──────┼──────┼──────┼──────┤│一四四│不詳 │九十三年三月│不詳 │蔡炎良 │四千零十一元││ │ │二十二日 │ │ │ │├───┼─────┼──────┼──────┼──────┼──────┤│一四五│霜吉程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蔡炎良 │一千六百元 ││ │ │十九日 │ │ │ │├───┼─────┼──────┼──────┼──────┼──────┤│一四六│不詳 │九十三年三月│不詳 │蔡炎良 │二千元 ││ │ │二十五日 │ │ │ │├───┼─────┼──────┼──────┼──────┼──────┤│一四七│不詳 │九十三年三月│不詳 │蔡炎良 │四千零十元 ││ │ │二十九日 │ │ │ │└───┴─────┴──────┴──────┴──────┴──────┤┌───┬─────┬──────┬──────┬──────┬─────│一四八│顏惠如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蔡炎良 │二千零十元 ││ │ │七日 │ │ │ │├───┼─────┼──────┼──────┼──────┼──────┤│一四九│不詳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蔡炎良 │二千元 ││ │ │八日 │ │ │ │├───┼─────┼──────┼──────┼──────┼──────┤│一五○│不詳 │九十三年三月│不詳 │蔡炎良 │二千五百零五││ │ │二十三日 │ │ │元 │├───┼─────┼──────┼──────┼──────┼──────┤│一五一│不詳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蔡炎良 │四千零十四元││ │ │十三日 │ │ │ │├───┼─────┼──────┼──────┼──────┼──────┤│一五二│陳復雅 │九十三年三月│不詳 │蔡炎良 │八千元 ││ │ │二十三日 │ │ │ │├───┼─────┼──────┼──────┼──────┼──────┤│一五三│不詳 │九十三年三月│不詳 │蔡炎良 │二千五百元 ││ │ │十二日 │ │ │ │└───┴─────┴──────┴──────┴──────┴──────┤┌───┬─────┬──────┬──────┬──────┬─────│一五四│不詳 │九十三年三月│不詳 │蔡炎良 │四千元 ││ │ │十五日 │ │ │ │├───┼─────┼──────┼──────┼──────┼──────┤│一五五│不詳 │九十三年三月│不詳 │蔡炎良 │二千零五元 ││ │ │二十五日 │ │ │ │├───┼─────┼──────┼──────┼──────┼──────┤│一五六│不詳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蔡炎良 │一萬二千元 ││ │ │十二日 │ │ │ │├───┼─────┼──────┼──────┼──────┼──────┤│一五七│不詳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蔡炎良 │一千六百元 ││ │ │十三日 │ │ │ │├───┼─────┼──────┼──────┼──────┼──────┤│一五八│不詳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蔡炎良 │三千零五元 ││ │ │十四日 │ │ │ │├───┼─────┼──────┼──────┼──────┼──────┤│一五九│不詳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蔡炎良 │二千零二十元││ │ │七日 │ │ │ │└───┴─────┴──────┴──────┴──────┴──────┤┌───┬─────┬──────┬──────┬──────┬─────│一六○│不詳 │九十三年三月│不詳 │蔡炎良 │二千五百十四││ │ │十六日 │ │ │元 │├───┼─────┼──────┼──────┼──────┼──────┤│一六一│不詳 │九十三年四月│不詳 │蔡炎良 │二千元 ││ │ │十二日 │ │ │ │├───┼─────┼──────┼──────┼──────┼──────┤│一六二│不詳 │九十三年三月│不詳 │蔡炎良 │八千元 ││ │ │三十一日 │ │ │ │└───┴─────┴──────┴──────┴──────┴──────┘附 表二:

一、許慧姿設於鳳山工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郵政存簿儲金簿一本;另有提款卡一枚未扣案。

二、許伊菱設於左營菜公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郵政存簿儲金簿一本、提款卡一枚。

三、蔡炎良設於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另有提款卡一枚未扣案。

四、趙基良設於彰化銀行大肚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提款卡一枚。

五、無線電對講機八台。

六、尼龍網一張。

七、十字弓二把。

八、弓箭二箱、十支。

九、摩托羅拉牌行動電話二支(電話號碼分別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號)

十、載有被害人騫鴿腳環上連絡電話紙張二張。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裁判日期:200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