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799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4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應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之規定,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之職業災害,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於準備程序中,就上述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 項第1款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