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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4 年簡附民上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簡附民上字第一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被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右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審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斗簡附民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05-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