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265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害墳墓屍體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4年度執聲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侵害墳墓屍體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民國94年11月25日,乃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