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66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過失致死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過失致人於死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