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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4 年聲字第 16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66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過失致死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過失致人於死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0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