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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4 年聲字第 16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602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周水池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所犯侵害墳墓屍體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2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水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侵害墳墓屍體案件,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8 萬元,由具保人周水池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05-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