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603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具 保 人 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四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侵害墳墓屍體案件,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審核卷證資料,於法定要件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