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975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八三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貨幣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乃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