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34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9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脫逃等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脫逃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