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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4 年聲字第 23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386號聲 請 人 即被告甲○○

(查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4年10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責付使之消滅,又被告所犯竊盜罪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 年,聲請人認竊盜罪為最重本刑有期徒刑3 年以下之罪,顯屬誤解,再聲請人家庭狀況如何,核與本院執行羈押原因無關,是前開聲請意旨,並未能影響其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且無法因責付使前揭羈押原因及必要消滅,從而,本件聲請責付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裁判案由:聲請責付
裁判日期:200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