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44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責付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之母,年紀老邁且重病纏身,急需返其家園悉心照料,另本案已終結,至今無逃亡之跡象,但因無力交保,爰請求准予被告責付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犯竊盜罪,由本院裁定羈押後,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且於民國94年12月16日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指揮書令入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並自94年11月28日開始起算刑期,有該署執行指揮書
1 紙可參。是以,被告目前在監之原因係因案件確定送執行之故,而非本院執行羈押,故其聲請責付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