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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3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0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樓(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952、3230、4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於民國(下同)94年9月27日執行羈押,並於分別於94年12月27日、95年2月27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5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5年4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陳秋錦法 官 黃齡玉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裁判日期:200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