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22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2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法官吳永梁」之記在載應更正為「法官唐中興」。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法官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周莉菁法 官 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玫金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裁判日期:200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