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選易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乙○○丙○○丁○○戊○○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會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於民國95年1 月12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裁判案由:違反農會法等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