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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4 年選易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選易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乙○○丙○○丁○○戊○○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會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於民國95年1 月12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裁判案由:違反農會法等
裁判日期:200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