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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感聲字第 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5年度感聲字第32號聲 請 人 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 甲○○

號現在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予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宣告感訓處分確定後,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移送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茲受感訓處分人執行感訓處分已逾一年,且累進處遇於九十五年六月進入第一等後,自九十五年六月起,連續三個月,考核積分各為三十一點六分、三十二點五分、三十三點四分,均在二十六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受感訓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予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並檢具感訓處分人身分簿、執行書、裁定書、法務部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法矯字第○九五○○三九一一六號函、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會議紀錄節本、報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報告表、受感訓處分人成績計分總表為證,經本院審核無訛,認其聲請為正當,受感訓處分人之感訓處分,准許免予繼續執行。

二、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裁判日期:2006-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