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65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890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2833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甲○○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之。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上開分別確定之數罪,嗣經本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由其自行或與黃國鈞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各次參與情形,詳如附表所示),自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犯罪方法,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動產。且於竊得附表編號一、三、四、五號所示電纜線後,復在無任何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下,在彰化縣伸港鄉曾家村一之十八號旁廢棄漁塭內,燃燒上開易生特殊有害於人體健康之物質之電纜線,以取得其內之銅線,後將上開銅線賣與不詳地點之資源回收場,所得花費殆盡。嗣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行竊所用之鑰匙一支,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此敘明。
二、證據名稱:
(一)證人丙○○、黃國鈞、戊○○、丁○○、乙○○、許東洋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二)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扣案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三)車牌號碼00-0000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查詢車輛認可資料表一紙。
(四)贓證物品認領保管單一紙。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告。
(六)照片十張。
(七)被告自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空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及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犯罪手法 │所得財物 │├──┼─────────┼──────────┼───┼────────┼───────┤│一 │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彰化縣伸港鄉全興村定│戊○○│與黃國鈞共同攜帶│二二○伏特工業││ │晚上八時許 │興路三○六號工廠內 │ │質地堅硬、客觀上│用電纜線十公尺││ │ │ │ │可為兇器之鐵箝行│ ││ │ │ │ │竊(未據扣案) │ ││ │ │ │ │ │ ││ │ │ │ │ │ │├──┼─────────┼──────────┼───┼────────┼───────┤│二 │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彰化縣○○鎮○○路二│丙○○│以自備汽車鑰匙一│車牌號碼:00 ││ │十三時 │段八十六巷口 │ │支徒手行竊 │-8298號自小 ││ │ │ │ │ │貨車一輛 ││ │ │ │ │ │ ││ │ │ │ │ │ │├──┼─────────┼──────────┼───┼────────┼───────┤│三 │九十五一月十八日晚│彰化縣伸港鄉全興村定│戊○○│與黃國鈞共同攜帶│二二○伏特工業││ │上八時許 │興路三○六號工廠內 │ │質地堅硬、客觀上│用電纜線五十公││ │ │ │ │可為兇器之鐵箝行│尺 ││ │ │ │ │竊(未據扣案) │ ││ │ │ │ │ │ │├──┼─────────┼──────────┼───┼────────┼───────┤│四 │九十五年二月中旬某│彰化縣全興村海埔新生│丁○○│攜帶質地堅硬、客│二二○伏特工業││ │日晚上 │地漁塭 │ │觀上可為兇器之鐵│用電纜線一百公││ │ │ │ │箝行竊(未據扣案│尺 ││ │ │ │ │) │ │├──┼─────────┼──────────┼───┼────────┼───────┤│五 │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彰化縣伸港鄉全興村臺│乙○○│攜帶質地堅硬、客│二二○伏特工業││ │晚上 │六一線橋下漁塭 │ │觀上可為兇器之鐵│用電纜線一百公││ │ │ │ │箝行竊(未據扣案│尺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