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易緝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被 告 文彬營造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甲○○上列被告文彬營造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因95年度易緝字第26號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文彬營造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李雅俐法 官 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裁判日期:200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