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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簡附民上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簡附民上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被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

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第一審簡易判決(九十五年度彰簡附民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榮郎

法 官 黃玉齡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0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