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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10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05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偽造貨幣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偽造貨幣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建興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0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