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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17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42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一○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乃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 馨 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 玫 金

裁判日期:200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