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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18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4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涉犯常業詐欺等案件,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目前既已偵查終結,案情概已明朗化,請准被告返家,妥善安置高齡公婆,及3名就讀國中及國小之孩童,被告家中老人及小孩現乏人照料,且被告乃屬初犯,已知所悔悟,為此聲請具保候傳等語。

二、被告所犯常業詐欺罪等,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所犯常業詐欺罪之犯嫌重大,犯罪次數甚多,被害人眾且詐欺所得金額亟鉅,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唐中興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裁判日期:200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