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64號聲 請 人即被告之母 乙○○○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責付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即無法具保),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謂以:因家庭經濟困難,可否予以刑事責付,爰依法聲請准予被告責付等語。
三、茲聲請人以被告之母之身分,聲請責付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先予敘明。本院認被告甲○○羈押之原因,不能因責付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責付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七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簡婉倫法 官 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七 日
書記官 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