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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7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3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違反自來水法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自來水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建興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0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