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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35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58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癸○○選任辯護人 賴思達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797 、1909號),及移送本院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2917、30

93、362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癸○○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

扣案之OK-WAP牌行動電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臺南六甲郵局存摺壹本、金融卡壹張、強力彈弓壹支、鉛球彩帶伍顆、捕鴿網壹張及賽鴿袋子壹個,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㈠被告癸○○係基於竊盜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

㈡竊盜及恐嚇取財之時間、被害人、恐嚇取財金額均詳參本判決附表所示。

㈢被告係在臺南縣官田鄉國道3 號高速公路北上334 公里旁之果園架設鴿網。

㈣被告於民國95年1 月16日上午11時45分許,在臺南縣官田鄉

台1 線北上308 公里處查獲,並在其使用之機車內查獲甫竊得之賽鴿4 隻,在鐵皮屋內查獲其竊得之賽鴿6 隻(均經返還被害人),在其身上扣得其所有,用以本案恐嚇取財犯罪使用之OK-WAP手機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內有屬原租用之電信公司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臺南六甲郵局存摺1 本、金融卡1 張,及其所有,供其本案竊盜賽鴿犯罪所用之強力彈弓1 支、鉛球彩帶5 顆、捕鴿網1 張及賽鴿袋子1 個,及供砍伐竹子以準備架設鴿網之鐮刀1 支、恐嚇取財所得之贓款新臺幣(下同)19,000元。

二、本件證據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其餘亦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上附件):

㈠附表所示之起訴書所載被害人以外被害人之陳述及匯款單。

㈡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記錄1份。

㈢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95年2 月21日和警分偵字第0950000385號函及隨函檢附照片。

㈣被告將恐嚇取財所得金額匯款返還予各被害人之匯款單、和解書、及交寄大宗郵件存根。

㈤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三、按刑法上之常業犯係指職業性之犯罪,即是以犯罪為其職業,並賴以為生而言。茲本案被告係利用賽鴿比賽前,取得賽鴿協會公布之飛行路線,而於鴿主訓練賽鴿飛行時,在該路線架網捕鴿,而比賽有一定期間,被告須於賽鴿協會公布比賽飛行路線後,方得在該路線上架網竊鴿,是被告竊鴿,受比賽次數、協會公布路線時間及所公布之飛行路線是否飛經臺南縣官田鄉國道3 號高速公路北上334 公里旁之果園(被告係在該處架網)等限制,亦即被告須趁有飛行路線行經該地之該次賽鴿比賽前、鴿主訓練賽鴿之便,架網竊鴿,則被告實乃遇便行竊,究與恃以為生之情形有所不同。再參諸被害人多係賽鴿放飛訓練當日遭竊鴿後恐嚇取財,並予以匯款乙節,為證人即被害人子○○等人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則被告尚難認係以竊鴿為職業、並賴以為生,故被告竊鴿部分,核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其多次竊鴿時間接近、手法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應依連續犯論以連續竊盜罪,公訴人就此認係成立刑法第322 條之常業竊盜罪,容有所誤,此部分起訴法條應予變更,附此敘明。

四、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除編號17、33-41號所示之犯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外,其餘部分之犯行雖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該部分犯行與檢察官起訴經本院論罪部分各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應由本院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五、量刑理由: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正途賺取財物,竟以網鴿勒贖之方式,恐嚇鴿主支付款項,謀取不法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法益,且所竊得賽鴿數量多達50隻,恐嚇之次數亦多達36次,獲利將近10萬元,對於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危害;且賽鴿或為鴿主飼養之寵物,或為競賽之飛禽,鴿主無不對之付出心血,然一旦不慎落於網中,多有折羽斷翼之傷,其競賽能力降低,價值隨之銳減,對於被害鴿主亦肇致重大損害,惟考量被告事後不但坦承一切犯行,並積極與被害人尋求和解,已將恐嚇取財所得金額返還予各被害人,態度良好、尚有悔意,暨其並無前科,素行良好、犯罪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本院審酌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犯後已坦承犯行,返還犯罪所得,深知悔悟,且其為中度肢體殘障人士,左大腿骨上部已截肢多年(參卷附之診斷證明書及中華民國殘障手冊影本),謀生確實較一般人不易,本院認其經此次起訴、審理及科刑教訓後,當益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勵來茲,而啟自新。

六、沒收:㈠上開扣案物(除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鐮刀1 支及

現金19,000元外),均係被告所有、分別係供本案竊盜及恐嚇取財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沒收。

㈡至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依國內電信公司一

般定型化契約之約定,該晶片卡之所有權仍屬電信公司所有,申請人僅因承租門號而取得使用權,是該等晶片卡尚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且亦非違禁物,自不併予宣告沒收。

㈢另扣案之鐮刀1 支,僅係供被告於準備架設鴿網前,先用來

砍伐竹子所用之工具,斯時被告之行為僅是犯罪前之準備動作,既未達竊盜之著手程度,即難認該鐮刀1 支係供被告本案竊盜犯罪所用之物,依法自不得併予宣告沒收。

㈣又扣案之現金19,000元係被告恐嚇取財所得之贓款,被害人

依法得請求返還,本不宜宣告沒收,爰不併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七、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300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56條、第320 條第1 項、第346 條第1 項、第55條、第74條第1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姚玎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美敏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竊鴿時間(民國)│恐嚇時間(民國)│匯款時間(民國)│ 匯款地點 │匯款金額 │竊鴿數量││ │ │ │ │ │ │(新台幣)│ (隻) │├──┼───┼────────┼────────┼────────┼──────┼─────┼────┤│1 │子○○│93年9月6日 │93年9 月6 日 │93年9月6日上午8 │莿桐郵局 │2,000元 │ 1 ││ │ │ │ │時43分59 秒 │ │ │ │├──┼───┼────────┼────────┼────────┼──────┼─────┼────┤│2 │A○○│94年9月12日 │94年9 月12日 │94年9月12日上午 │莿桐郵局 │2,000元 │ 1 ││ │ │ │ │10時20分27秒 │ │ │ │├──┼───┼────────┼────────┼────────┼──────┼─────┼────┤│3 │G○○│94年9月12日 │94年9 月12日 │94年9月12日下午2│南投中興郵局│2,000元 │ 1 ││ │ │ │ │時許 │ │ │ │├──┼───┼────────┼────────┼────────┼──────┼─────┼────┤│4 │亥○○│94年9月12日 │94年9 月12日 │94年9月12日上午8│郵局 │2,000元 │ 1 ││ │ │ │ │時30分35秒 │ │ │ │├──┼───┼────────┼────────┼────────┼──────┼─────┼────┤│5 │C○○│94年9月12日 │94年9 月12日 │94年9月12日上午9│雲林12支郵局│2,000元 │ 1 ││ │ │ │ │時59分2秒 │ │ │ │├──┼───┼────────┼────────┼────────┼──────┼─────┼────┤│6 │地○○│94年9月12日 │94年9月12日中午 │94年9月12日下午1│六甲郵局 │2,000元 │ 1 ││ │ │ │12時許 │時34分37秒 │ │ │ │├──┼───┼────────┼────────┼────────┼──────┼─────┼────┤│7 │申○○│94年9月13日 │94年9 月13日 │94年9月13日中午 │郵局 │1,800元 │ 1 ││ │ │ │ │12點49分32秒 │ │ │ │├──┼───┼────────┼────────┼────────┼──────┼─────┼────┤│8 │F○○│94年9月21日 │94年9月21日中午 │94年9月21日中午 │台南縣六甲郵│2,000元 │ 1 ││ │ │ │12時許 │12時52分32秒 │局 │ │ │├──┼───┼────────┼────────┼────────┼──────┼─────┼────┤│9 │宇○○│94年9月23日 │94年9月23日中午 │94年9月23日下午1│台南縣柳營鄉│4,500元 │ 3 ││ │ │ │12時許 │時6分59 秒 │重溪郵局 │ │ │├──┼───┼────────┼────────┼────────┼──────┼─────┼────┤│10 │乙○○│94年9月23日 │94年9 月23日 │94年9月23日上午 │水上南靖郵局│7,000元 │ 3 ││ │ │ │ │11時55分54秒 │ │ │ │├──┼───┼────────┼────────┼────────┼──────┼─────┼────┤│11 │酉○○│94年9月23日 │94年9 月23日 │94年9月23日中午 │台南縣六甲郵│2,000元 │ 1 ││ │ │ │ │12時2分36秒 │局 │ │ │├──┼───┼────────┼────────┼────────┼──────┼─────┼────┤│12 │戌○○│94年10月11日 │94年10月11日上午│94年10月11日中午│台南縣白河郵│9,000元 │ 4 ││ │ │ │11時許 │12時39分35秒 │局 │ │ │├──┼───┼────────┼────────┼────────┼──────┼─────┼────┤│13 │戌○○│94年10月11日 │94年10月11日上午│94年10月11日下午│台南縣白河郵│3,000元 │ 1 ││ │ │ │11時許 │1時55分42秒 │局 │ │ │├──┼───┼────────┼────────┼────────┼──────┼─────┼────┤│14 │壬○○│94年10月12日 │94年10月12日 │94年10月12日中午│南投南崗郵局│2,500元 │ 1 ││ │ │ │ │12時33分55秒 │ │ │ │├──┼───┼────────┼────────┼────────┼──────┼─────┼────┤│15 │玄○○│94年10月21日 │94年10月21日中午│94年10月21日下午│台南縣白河郵│3,000元 │ 1 ││ │ │ │12時許 │2時48分39秒 │局 │ │ │├──┼───┼────────┼────────┼────────┼──────┼─────┼────┤│16 │午○○│94年10月26日 │94年10月26日下午│94年10月26日上午│南投三興郵局│5,000元 │ 1 ││ │ │ │1時許 │10時12分4秒 │ │ │ │├──┼───┼────────┼────────┼────────┼──────┼─────┼────┤│17 │辛○○│94年12月15日 │94年12月15日上午│94年12月15日上午│和美郵局 │2,000元 │ 1 ││ │ │ │11時22分34秒 │11時44分34秒 │ │ │ │├──┼───┼────────┼────────┼────────┼──────┼─────┼────┤│18 │宙○○│94年12月15日 │94年12月15日上午│94年12月15日上午│斗南新光郵局│2,000元 │ 1 ││ │ │ │11時28分38秒 │11時55分0秒 │ │ │ │├──┼───┼────────┼────────┼────────┼──────┼─────┼────┤│19 │D○○│94年12月21日 │94年12月21日下午│94年12月21日中午│斗南郵局 │2,000元 │ 1 ││ │ │ │1時許 │12時42分34秒 │ │ │ │├──┼───┼────────┼────────┼────────┼──────┼─────┼────┤│20 │未○○│95年1月5日 │95年1月5日中午12│95年1月5日下午2 │六甲郵局 │2,000元 │ 1 ││ │ │ │時50分41 秒 │時11分18 秒 │ │ │ │├──┼───┼────────┼────────┼────────┼──────┼─────┼────┤│21 │寅○○│95年1月5日 │95年1月5日下午1 │95年1月5日 │卷內無資料 │3,600元 │ 2 ││ │ │ │時42分33 秒 │ │ │ │ │├──┼───┼────────┼────────┼────────┼──────┼─────┼────┤│22 │辰○○│95年1月9日 │95年1月9日上午11│95年1月9日 │卷內無資料 │1,500元 │ 1 ││ │ │ │時37分49 秒 │ │ │ │ │├──┼───┼────────┼────────┼────────┼──────┼─────┼────┤│23 │甲○○│95年1月9日 │95年1月9日中午12│95年1月9日 │卷內無資料 │2,200元 │ 1 ││ │ │ │時14分36 秒 │ │ │ │ │├──┼───┼────────┼────────┼────────┼──────┼─────┼────┤│24 │I○○│95年1月9日 │95年1月9日上午11│95年1月9日 │卷內無資料 │2,500元 │ 1 ││ │ │ │時41分54 秒 │ │ │ │ │├──┼───┼────────┼────────┼────────┼──────┼─────┼────┤│25 │天○○│95年1月9日 │95年1月9日上午11│95年1月9日 │卷內無資料 │2,010元 │ 1 ││ │ │ │時25分19 秒 │ │ │ │ │├──┼───┼────────┼────────┼────────┼──────┼─────┼────┤│26 │己○○│95年1月9日 │95年1月9日上午11│95年1月9日 │卷內無資料 │2,020元 │ 1 ││ │ │ │時32分50 秒 │ │ │ │ │├──┼───┼────────┼────────┼────────┼──────┼─────┼────┤│27 │庚○○│95年1月11日 │95年1月11日中午 │95年1月11日 │卷內無資料 │1,800元 │ 1 ││ │ │ │12時2分24秒 │ │ │ │ │├──┼───┼────────┼────────┼────────┼──────┼─────┼────┤│28 │丑○○│95年1月11日 │95年1月11日中午 │95年1月11日下午1│嘉義後湖郵局│2,030元 │ 1 ││ │ │ │12時8分53秒 │時4分29 秒 │ │ │ │├──┼───┼────────┼────────┼────────┼──────┼─────┼────┤│29 │丁○○│95年1月11日 │95年1月11日中午 │95年1月11日 │卷內無資料 │2,020元 │ 1 ││ │ │ │12時5分11秒 │ │ │ │ │├──┼───┼────────┼────────┼────────┼──────┼─────┼────┤│30 │戊○○│95年1月11日 │95年1月11日中午 │95年1月11日 │卷內無資料 │2,010元 │ 1 ││ │ │ │12時20分13秒 │ │ │ │ │├──┼───┼────────┼────────┼────────┼──────┼─────┼────┤│31 │E○○│95年1月11日 │95年1月11日中午 │95年1月11日 │卷內無資料 │2,025元 │ 1 ││ │ │ │12時22分56秒 │ │ │ │ │├──┼───┼────────┼────────┼────────┼──────┼─────┼────┤│32 │卯○○│95年1月13日 │95年1月13日上午 │95年1月13日 │卷內無資料 │2,010元 │ 1 ││ │ │ │11時33分10秒 │ │ │ │ │├──┼───┼────────┼────────┼────────┼──────┼─────┼────┤│33 │賴志明│95年1月15日 │95年1月15日下午6│95年1月16日上午9│民雄雙福郵局│2,500元 │ 1 ││ │ │ │時35分59秒 │時9分15 秒 │ │ │ │├──┼───┼────────┼────────┼────────┼──────┼─────┼────┤│34 │H○○│95年1月15日 │95年1月15日下午3│95年1月16日上午8│大寮中庄郵局│2,015元 │ 1 ││ │ │ │時33分27秒 │時6分25 秒 │ │ │ │├──┼───┼────────┼────────┼────────┼──────┼─────┼────┤│35 │巳○○│95年1月15日 │95年1月15日下午3│95年1月16日上午8│東山郵局 │2,005元 │ 1 ││ │ │ │時22分11秒 │時47分51秒 │ │ │ │├──┼───┼────────┼────────┼────────┼──────┼─────┼────┤│36 │J○○│95年1月15日 │95年1月15日下午5│95年1月16日上午9│民雄雙福郵局│2,500元 │ 1 ││ │ │ │時30分許 │時9分15 秒 │ │ │ │├──┼───┼────────┼────────┼────────┼──────┼─────┼────┤│37 │未○○│95年1月16日上午 │尚未接到恐嚇電話│尚未匯款 │尚未匯款 │尚未匯款 │ 2 ││ │ │11時45分許 │ │ │ │ │ │├──┼───┼────────┼────────┼────────┼──────┼─────┼────┤│38 │黃○○│95年1月16日上午 │尚未接到恐嚇電話│尚未匯款 │尚未匯款 │尚未匯款 │ 1 ││ │ │11時45分許 │ │ │ │ │ │├──┼───┼────────┼────────┼────────┼──────┼─────┼────┤│39 │B○○│95年1月16日上午 │尚未接到恐嚇電話│尚未匯款 │尚未匯款 │尚未匯款 │ 1 ││ │ │11時45分許 │ │ │ │ │ │├──┼───┼────────┼────────┼────────┼──────┼─────┼────┤│40 │丙○○│95年1月16日上午 │尚未接到恐嚇電話│尚未匯款 │尚未匯款 │尚未匯款 │ 1 ││ │ │11時45分許 │ │ │ │ │ │├──┼───┼────────┼────────┼────────┼──────┼─────┼────┤│41 │未○○│95年1月16日 │95年1月15日下午 │95年1月16日下午3│新營郵局 │1,800元 │ 1 ││ │ │ │3時27分12秒 │時18分57秒 │ │ │ │└──┴───┴────────┴────────┴────────┴──────┴─────┴────┘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裁判日期:200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