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96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原名林尚䌍
指定送達處戊○○
指定送達處共 同選任辯護人 李清輝律師
張貴閔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戊○○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各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事 實
一、林尚鵬與戊○○係夫妻關係,林尚鵬係茗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茗綵公司)之董事,為公司法上之茗綵公司負責人。林尚鵬、戊○○均明知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且依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不得因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仍共同基於違反上開公平交易法、公司法之犯意聯絡,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三月二月起,利用其等在啟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啟達公司)擔任講師之機會,結識啟達公司會員,並自九十三年五月啟達公司停止營業後,向原啟達公司會員表示將成立茗綵公司,而遊說原啟達公司會員退出啟達公司,將原投資於啟達公司之資金轉入茗綵公司。林尚鵬、戊○○即推由甲○○獨自一人為股東並擔任董事,籌設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之茗綵公司,復均明知甲○○並未實際繳納現金股款,竟向戊○○之姨甥女黃幸甄(戊○○二姐黃溫彩珊之女)之雇主調借五百萬元,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存入茗綵公司籌備處所有之彰化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永安分社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茗綵公司上開彰化一信帳戶)內,以取得存款證明,充作已收足股款之證明,並委託不知情之張振土會計師認證完成後,旋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自茗綵公司上開彰化一信帳戶內提領五百萬元返還與黃幸甄之雇主,並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檢附上開存款證明,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茗綵公司設立登記。其後,甲○○、戊○○即以茗綵公司名義,且以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其他經濟利益,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同時假藉投資可獲取紅利回饋金及高額利潤,並提供會員兌換或銷售百貨商品之通路為誘因,招攬包括原啟達公司會員在內之不特定人加入成為茗綵公司會員。其方式為:會員每投資一份需繳交二萬三千元;其中,一萬元作為紅利回饋金,由會員組成之福利委員會共管,並存入以福利委員名義開設之金融機構帳戶內,供每月發放會員紅利回饋金之用;五千二百元作為公司營運管銷費用,並以五千二百元之百分之二十五計算,發給會員一千三百元等值之提貨券,供會員以提貨券向公司兌換商品;三千五百元作為介紹費用及組織獎金,供會員按介紹其他人加入之份數分配領取;其餘四千三百元作為紅利獎金,亦撥由福利委員會共管,並供每月發放會員紅利回饋金之用;同時向會員承諾每投資一份即二萬三千元,可分十三期領取紅利回饋金,每月一期,依序可領取第一期一千二百元、第二期一千二百元、第三期一千四百元、第四期一千六百元、第五期一千八百元、第六期二千元、第七期二千二百元、第八期二千四百元、第九期二千六百元、第十期二千八百元、第十一期三千元、第十二期三千八百元、第十三期一萬三千元,合計投資一份可領取三萬九千元之紅利回饋金。以此方式,致使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為取得茗綵公司會員資格,並領取紅利回饋金、介紹獎金及組織獎金,而陸續投入資金,或將退出啟達公司取回之資金轉投入,加入成為茗綵公司會員,且招攬週遭親友紛紛加入。甲○○、戊○○明知茗綵公司係以向會員所收取之投資款項充作紅利回饋金、介紹獎金及組織獎金,公司實際上未為任何投資,一旦新收會員減少,公司運作隨即陷於困難,不可能長久經營,於九十三年十月底,見新收會員減少,為延續其詐騙期間,竟向如附表所示之人佯稱:其等已利用資金開發出一套保證賺錢之茗綵期貨指數軟體程式,將為會員創造利潤,要求會員簽發同意書委任其等代為操作投資期貨指數云云,致令部分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同意書,甲○○、戊○○即以已獲福利委員會同意為由,動用福利委員會共管帳戶中之資金合計一千二百七十九萬三千元,除將其中少數資金投入期貨市場操作臺指期貨指數外,實則私下將大部分資金陸續存回至福利委員會共管帳戶內,致使會員誤信茗綵公司仍持續有資金投入,而繼續投入資金。嗣自九十三年十二月起,茗綵公司運作已有困難,會員每份一期僅能領回一千元(起訴書誤載為一萬元)之紅利回饋金;部分會員見狀,要求茗綵公司退還資金時,亦僅能取回以每份一萬四千三百元(即存入福利委員會共管帳戶內之一萬元紅利回饋金加四千三百元紅利獎金)扣除該份已按期領取之紅利回饋金後之金額(各會員退會取回金額,詳如附表所示)。迨自九十四年二月起,茗綵公司即未再發放紅利回饋金予會員,會員查知甲○○、戊○○早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即以茗綵公司營運不佳為由,辦理停業,始悉受騙。甲○○、戊○○向附表所示之人合計詐得四千八百五十四萬八千六百元(各被害人受詐騙而投資之期別、份數、金額,詳如附表所示;其中,第一期至第八期部分,係會員將退出啟達公司取回之資金轉投入茗綵公司)。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證人即被害人壬○○、未○○、鄭進治、寅○○、丑○○、
午○○、癸○○、巳○○、辰○○、子○○、辛○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雖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為傳聞證據,然其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既經具結(偵卷第二二至二八、五八至六一頁),且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係由證人出於自由意識而陳述,又無其他證據足認該等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事等一切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認上開證人於偵訊中之證述,得採為認定本件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辯護人主張上開證人於偵訊中之證述不具證據能力,並不可採。
㈡證人即被害人癸○○、丁○○、壬○○、丑○○、未○○、
午○○、寅○○、卯○○○、巳○○、庚○○、子○○、乙○○、辛○、辰○○於調查員詢問時之證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經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主張不得作為證據(本院卷第三二頁);其中證人丁○○、乙○○於調查員詢問時之證述,經核與其等於本院審理(本院卷三第二一至二五頁)中之證述,並無不符之處,其餘證人則均未經公訴人、被告、辯護人聲請於本院審理中傳喚作證,堪認其等於調查員詢問時之證述,均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五所定之例外情形,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自無證據能力。
二、關於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部分: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實,固坦承不諱,然另辯稱:伊將股款領出戊○○不知情云云。被告戊○○固均坦認茗綵公司係由被告甲○○獨自一人為股東並擔任董事,且該公司設立時,被告甲○○應繳納之股款五百萬元,係向被告戊○○之姨甥女黃幸甄之雇主所調借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犯行,並辯稱:伊知道股款是借的,但是何時提出股款,伊不知情云云。經查:
㈠被告二人共同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實,除被告
甲○○部分,業據被告甲○○於偵訊(偵卷第四八四至四八七頁)、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本院卷一第三四頁、本院卷三第三四、三五、八六頁),供述明確外,並有經濟部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經授中字第○九四三三二五四三八○號函及隨函檢送之茗綵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檢附之茗綵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設立登記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茗綵公司上開彰化一信存摺各一份(偵卷第四九二至五○四頁)、彰化一信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彰一信合字第一八○七號函及隨函檢送之茗綵公司上開彰化一信帳戶之開戶資料、對帳單各一份(偵卷第五○七至五一七頁)在卷可稽。
㈡被告甲○○雖另辯稱:伊將股款領出戊○○不知情云云,被
告戊○○亦辯稱:伊知道股款是借的,但是何時提出股款,伊不知情云云。然被告二人向被告戊○○之姨甥女黃幸甄之雇主調借五百萬元時,原本即打算作為短期借貸之用,故雙方並未約定借款利息等情,業據被告二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認明確(本院卷㈠第三四頁),且茗綵公司之財務,係由被告二人共同管理一節,亦經被告二人於偵訊時,供述無訛(偵卷第四八六頁)。被告戊○○既與被告甲○○共同管理茗綵公司財務,對於茗綵公司上開彰化一信帳戶內高達五百萬元存款之提領,已難諉稱不知;況且,被告戊○○既知悉茗綵公司設立時,被告甲○○應繳納之股款五百萬元,係向被告戊○○之姨甥女黃幸甄之雇主所調借,且該五百萬元於調借之初,原本即打算作為短期借貸之用,顯見被告二人於調借五百萬元時,早已計畫於取得存款證明後,即自茗綵公司上開彰化一信帳戶內提領五百萬元返還與黃幸甄之雇主。是以,被告甲○○上開辯詞,顯係迴護被告戊○○之詞,而被告戊○○上開抗辯,亦屬避重就輕之詞,均難採信。
㈢綜上所述,被告二人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犯行,均堪認定。
三、關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部分:訊據被告二人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而觸犯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犯行,並辯稱:茗綵公司提供會員提領商品,只是單純商品買賣,不是多層次傳銷,且茗綵公司確有提供會員兌換或銷售百貨商品之通路,非純粹以所收取之會費發放獎金與會員云云。經查:
㈠按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
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係指就多層次傳銷訂定營運計畫或組織,統籌規劃傳銷行為之事業。本法所稱參加人如下:一、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計畫或組織,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並得介紹他人參加者。二、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累積支付一定代價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者。公平交易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茗綵公司係以招募會員方式營運,欲參加該公司者,需至少投資一份繳交二萬三千元始成為會員,成為會員後,即可介紹其他人參加該公司,並可按介紹其他人參加之份數分配領取介紹費用及組織獎金等情,此為被告二人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二三頁),核與證人壬○○、未○○、鄭進治、寅○○、丑○○、午○○、癸○○、巳○○、辰○○、子○○、辛○於偵訊時(偵卷第十八至二○、五五、五六、六六至六九頁),以及證人丁○○、乙○○、己○○於本院審理時(本院卷三第二一至二九頁),證述之情節均相符合,並有茗綵公司會員制度簡介、獎金制度簡介各一紙(調查局卷第十七、十八頁)在卷可稽,按諸前揭規定,茗綵公司確屬公平交易法所稱之多層次傳銷事業無訛;被告二人辯稱:茗綵公司不是多層次傳銷云云,自無可採。
㈡次按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
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亦有明文。而茗綵公司主要收入是來自會員加入所繳納之二萬三千元投資款,除少數會員會以提貨券以外之現金購買公司商品外,並沒有其他營利收入,此經被告戊○○於本院準備程序供述綦詳(本院卷一第三二頁);又茗綵公司要依分紅回饋金明細表各期發放回饋金,必須靠會員投資的份數有呈一點一五倍的成長才有可能發放;茗綵公司是直接買賣商品,會員向公司購買商品,或是賣出商品,茗綵公司不會發給會員獎金,亦經被告甲○○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明確(偵卷第二○、六八頁、本院卷一第三六頁);另證人己○○於審理時,亦具結證稱:「(二萬三千元只有其中一千三百元作為提貨券,另外一萬六千元的利潤從何而來?)是由後面加入的會員的福利金、紅利來撥款。」「(如果後續沒有會員加入的話,一萬六千元的利潤從何而來?)那就沒有了。」等語(本院卷三第二七頁);此外,復有茗綵公司回機制說明一份(調查局卷第二四三至二四九頁)、茗綵公司會員制度簡介、獎金制度簡介各一紙(調查局卷第十
七、十八頁)、投資會員與茗綵公司資金往來明細表(本院卷一第五九至六六頁)、茗綵公司訂貨單(本院卷一第九六至二一三頁)、資金往來紀錄(本院卷一第二六二至二七七頁)各一份在卷可佐,堪認茗綵公司之會員實際上並未從事任何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行為,其會員之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均係基於介紹他人參加茗綵公司而來;被告二人辯稱:茗綵公司非純粹以所收取之會費發放獎金與會員云云,亦無可採。
㈢綜上所述,被告二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而觸犯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犯行,均堪認定。
四、關於詐欺取財部分:訊據被告二人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並辯稱:會員加入茗綵公司之前,伊等已向會員詳細說明公司營運方式,且甲○○確實有去研習中藥課程,並委託研發期貨交易程式,伊等沒有詐欺云云。經查:
㈠被告二人確實係以向會員保證投資每份二萬三千元,即可分
十三期領取紅利回饋金,每月一期,依序可領取第一期一千二百元、第二期一千二百元、第三期一千四百元、第四期一千六百元、第五期一千八百元、第六期二千元、第七期二千二百元、第八期二千四百元、第九期二千六百元、第十期二千八百元、第十一期三千元、第十二期三千八百元、第十三期一萬三千元,合計投資一份可領取三萬九千元之紅利回饋金,以此可獲取高額利潤之方式,吸收會員參加茗綵公司,並向會員表示,茗綵公司將投資生化科技等八大行業,如果投資有虧損,被告二人有一個醫生的親戚會來彌補等情,業據證人壬○○、未○○、鄭進治、寅○○、丑○○、午○○、癸○○、巳○○、辰○○、子○○、辛○於偵訊時(偵卷第十八至二○、五五、五六、六六至六九頁),以及證人丁○○、乙○○於本院審理時(本院卷三第二一至二九頁),分別證述明確,並有茗綵公司會員制度簡介、獎金制度簡介、會員福利委員會開會紀錄各一紙(調查局卷第十七、十八、三○頁)在卷可稽。
㈡被告二人雖辯稱:甲○○確實有去研習中藥課程,並委託研
發期貨交易程式,伊等沒有詐欺云云。惟被告甲○○於偵訊時亦自承:「(公司投資期貨和生化科技有無獲利?)那都是以後要做的事,公司尚在籌備生化科技和期貨的轉型工作,獲利是之後才可能發生的事情。」「(既然投資有可能虧損,為何當初發給投資者回饋表記載每一期領回多少錢?)當初該表要落實必須建立在會員投資的份數有呈一點一五倍的成長才有可能,但是會員都打住不再投資份數,當然短短的三個月就發到沒錢。」等語(偵卷第六七、六八頁),足徵直至茗綵公司倒閉之前,該公司並無投資生化科技或期貨之具體計畫,更未藉此投資而獲得任何利潤甚明。況且,茗綵公司向會員收取每份二萬三千元;其中,一萬元作為紅利回饋金,由會員組成之福利委員會共管,並存入以福利委員名義開設之金融機構帳戶內,供每月發放會員紅利回饋金之用;五千二百元作為公司營運管銷費用,並以五千二百元之百分之二十五計算,發給會員一千三百元等值之提貨券,供會員以提貨券向公司兌換商品;三千五百元作為介紹費用及組織獎金,供會員按介紹其他人加入之份數分配領取;其餘四千三百元作為紅利獎金,亦撥由福利委員會共管,並供每月發放會員紅利回饋金之用;此為被告二人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二三頁),核與證人壬○○、未○○、鄭進治、寅○○、丑○○、午○○、癸○○、巳○○、辰○○、子○○、辛○於偵訊時(偵卷第十八至二○、五五、五六、六六至六九頁),以及證人丁○○、乙○○、己○○於本院審理時(本院卷三第二一至二九頁),證述之情節均相符合,並有茗綵公司會員制度簡介、獎金制度簡介各一紙(調查局卷第十
七、十八頁)在卷可稽。亦即,茗綵公司向會員收取每份二萬三千元後,茗綵公司可自由支配作為投資之資金每份僅有三千九百元,然按諸常情,生化科技研發均需要長時間投入大量人力、資金,而期貨交易亦具有高度投資風險,以茗綵公司之人力、資金,顯然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即藉由投資生化科技或期貨交易,而獲取足敷茗綵公司按期發放紅利回饋金之高額利潤,足見被告二人確實僅係假藉投資生化科技、期貨交易等行業可獲得高額利潤之詐騙方式,致使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投入資金並加入茗綵公司,應堪認定。
㈢此外,復有茗綵公司會員申請書、福利金代收款單(偵卷第
八三至一二一頁)、福利委員會會議紀錄(偵卷第一二二至一八○頁、本院卷一第二七八至三○○頁)、會員名冊及投資份數明細表(偵卷第一八一至一八八頁)、投資會員與茗綵公司資金往來明細(本院卷一第五九至六六頁)、會員退會同意書(本院卷一第六七至八四頁、第二三六至二六一頁)、郵政國內匯款執據(本院卷一第二二八至二三五頁)、資金往來紀錄(本院卷一第二六二至二七七頁)各一份在卷可稽,被告二人詐欺取財之犯行,亦堪認定。
五、論罪科刑理由:㈠刑法、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刑法施行法先後於九十四年
二月二日、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同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並均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本件被告行為後法律既有變更,是關於本案應適用之新舊法,茲比較如下:
⒈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
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施行後,應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一點第一項參照)。
⒉刑法第二十八條關於共犯之規定,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
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惟上述用語上之修正,乃因「實施」一詞之範圍,在解釋上是否包括「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存有爭議,為杜爭議,明白宣示本條不包括「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但仍包括共謀共同正犯,乃將「實施」修正為「實行」(刑法修正理由參照),經比較新、舊法後,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⒊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關於身分犯之規定,由「因身分或其
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關於被告戊○○所犯公司法部分,因其不具特定之身分關係,修正後之規定已影響被告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被告行為後之法律即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最有利於被告戊○○。
⒋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已修正刪除,
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五點第四項第一款參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連續犯,最有利於被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五月四、五日座談會第九號決議參照)。
⒌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已修正刪除,
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均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五點第三項參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第五十五條規定論以牽連犯,最有利於被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五月四、五日座談會第九號決議參照)。
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由「罰金:一元
以上」修正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關於「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關於「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之罰金刑部分,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最有利於被告。
⒎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增訂施行前,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關於「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之罰金刑部分,應提高折算為「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刑法施行法修正增訂第一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依增訂條文提高並改為新臺幣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關於「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之罰金刑部分,亦同為「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後,結果並無不同。
⒏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
、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一點第四項參照)。關於被告戊○○所犯公司法部分,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固較有利於被告,然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被告甲○○、戊○○行為後之新法並未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㈡核被告甲○○、戊○○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違反同法第二十三條之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按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並非必要共犯,亦非學說上所稱之己手犯,故被告戊○○雖非茗綵公司之負責人,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得與茗綵公司負責人即被告甲○○就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六四七三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二人就上開三罪,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二人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張振土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犯行,係間接正犯。被告二人先後多次詐欺取財之犯行,各時間緊接,手段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二人關於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違反同法第二十三條之罪部分,因公平交易法所謂「多層次傳銷之事業」,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集合體,具有多次性、持續性、集合性之內涵,是被告二人雖有多次介紹他人加入之行為,亦僅應論以一罪。再按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從一重處斷,以法定刑之輕重為準,即係以某一罪之法定刑與他罪名之法定刑比較,而從一法定刑較重之罪名處斷之謂,至各該罪名是否另有總則上加重、減輕其刑之原因,係屬別一問題,並不以此而使該條之比較輕重受其影響(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八四三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二人所犯上開三罪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論處。爰審酌被告二人以違法從事多層次傳銷之方式,向不特定人詐取財物,被害人人數逾百人,詐騙金額達四千餘萬元,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另考量被害人於參加茗綵公司期間,均陸續領取紅利回饋金、介紹獎金及組織獎金,或因退會而領回部分款項,而減輕損失金額,暨被告二人犯罪後未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至於公訴意旨及蒞庭檢察官另認被告甲○○、戊○○上開所為,亦涉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罪。惟查:
㈠關於銀行法部分:
按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以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五條之一規定,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換言之,必其之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吸收資金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為非法者始足成立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果行為人之取得款項,係基於不法原因如詐欺行為,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方法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應逕依詐欺罪論處,無成立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之餘地(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七五二九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倘被告初係以傳銷事業作為詐欺取財之手段,依法理即無由適用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而課以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責(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二九一五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二人以茗綵公司名義,進行違法多層次傳銷,同時假藉投資可獲取紅利回饋金及高額利潤,並提供會員兌換或銷售百貨商品之通路為誘因,招攬包括原啟達公司會員在內之不特定人加入成為茗綵公司會員,在無任何生財計畫之情形下,茗綵公司根本不可能有足夠之財力按期發放紅利回饋金,是被告二人僅係以上開不實訊息欺騙他人加入茗綵公司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其用意在於詐欺取財,實際上並非意在違反銀行法規定而經營類似存款之業務,按諸前揭說明,自與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要件有間,應不構成該條項之罪責。
㈡關於期貨交易法部分:
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固有明文。惟期貨服務事業,依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分為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期貨信託事業,係指募集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並運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期貨經理事業,係指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但不包括以信託基金方式募集資金;期貨顧問事業,係指接受委任,對於期貨交易有關事業提供分析意見或建議,發行有關交易之出版品,舉辦有關期貨交易之講習等;其他期貨服務事業,係指期貨資訊提供者等而言(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五○一四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二人曾動用福利委員會共管帳戶內之資金投入期貨市場操作臺指期貨指數之事實,固如前述,然福利委員會共管帳戶內之資金,係由茗綵公司自會員所繳納每份二萬三千元投資款中,各撥一萬元作為紅利回饋金、四千三百元作為紅利獎金,並存入福利委員會共管帳戶內,以供茗綵公司每月發放會員紅利回饋金之用,則該帳戶內之資金,於發放與會員前,仍屬茗綵公司所有,僅茗綵公司於動用該帳戶內之資金前,需經福利委員會之同意而已,是以,縱使被告二人曾動用福利委員會共管帳戶內之資金投入期貨市場操作臺指期貨指數,亦僅係公司負責人以公司資金從事期貨交易,核與前揭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之要件均不相符,自不構成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罪責。
㈢惟公訴意旨及蒞庭檢察官既認此部分與前揭起訴業經論罪科
刑部分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林欣苑法 官 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雅惠附表┌──┬───┬────────────────────────┬────────────┐│編號│被害人│受詐騙而投資之期別、份數、金額 │退會取回金額 │├──┼───┼────┬──┬───────┬────────┼────────────┤│一 │周柔含│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 ├────┼──┼───────┼────────┤ ││ │ │第一期 │二 │五百元 │一千元 │ ││ │ ├────┼──┼───────┼────────┤ ││ │ │第二期 │二 │二千九百元 │五千八百元 │ ││ │ ├────┼──┼───────┼────────┤ ││ │ │第三期 │二 │五千一百元 │一萬零二百元 │ ││ │ ├────┼──┼───────┼────────┤ ││ │ │第四期 │二 │七千一百元 │一萬四千二百元 │ ││ │ ├────┼──┼───────┼────────┤ ││ │ │第五期 │四 │八千九百元 │三萬五千六百元 │ ││ │ ├────┼──┼───────┼────────┤ ││ │ │第六期 │四 │一萬零五百元 │四萬二千元 │ ││ │ ├────┼──┼───────┼────────┤ ││ │ │第七期 │六 │一萬一千九百元│七萬一千四百元 │ ││ │ ├────┼──┼───────┼────────┤ ││ │ │第八期 │九 │一萬三千一百元│十一萬七千九百元│ ││ │ ├────┼──┼───────┼────────┤ ││ │ │第十一期│十五│二萬三千元 │三十四萬五千元 │ ││ │ ├────┼──┼───────┼────────┤ ││ │ │第十三期│十一│二萬三千元 │二十五萬三千元 │ ││ │ ├────┼──┼───────┼────────┤ ││ │ │第十五期│十一│二萬三千元 │二十五萬三千元 │ ││ │ ├────┴──┴───────┴────────┤ ││ │ │ 合計:一百十四萬九千一百元 │ │├──┼───┼────┬──┬───────┬────────┼────────────┤│二 │鍾全淥│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二十二萬一千三百二十元 ││ │ ├────┼──┼───────┼────────┤ ││ │ │第一期 │三 │五百元 │一千五百元 │ ││ │ ├────┼──┼───────┼────────┤ ││ │ │第二期 │三 │二千九百元 │八千七百元 │ ││ │ ├────┼──┼───────┼────────┤ ││ │ │第三期 │三 │五千一百元 │一萬五千三百元 │ ││ │ ├────┼──┼───────┼────────┤ ││ │ │第四期 │三 │七千一百元 │二萬一千三百元 │ ││ │ ├────┼──┼───────┼────────┤ ││ │ │第五期 │六 │八千九百元 │五萬三千四百元 │ ││ │ ├────┼──┼───────┼────────┤ ││ │ │第六期 │十 │一萬零五百元 │十萬五千元 │ ││ │ ├────┼──┼───────┼────────┤ ││ │ │第七期 │十五│一萬一千九百元│十七萬八千五百元│ ││ │ ├────┼──┼───────┼────────┤ ││ │ │第八期 │五 │一萬三千一百元│六萬五千五百元 │ ││ │ ├────┼──┼───────┼────────┤ ││ │ │第九期 │七 │二萬三千元 │十六萬一千元 │ ││ │ ├────┼──┼───────┼────────┤ ││ │ │第十期 │十五│二萬三千元 │三十四萬五千元 │ ││ │ ├────┼──┼───────┼────────┤ ││ │ │第十二期│十三│二萬三千元 │二十九萬九千元 │ ││ │ ├────┼──┼───────┼────────┤ ││ │ │第十三期│十五│二萬三千元 │三十四萬五千元 │ ││ │ ├────┼──┼───────┼────────┤ ││ │ │第十四期│七 │二萬三千元 │十六萬一千元 │ ││ │ ├────┼──┼───────┼────────┤ ││ │ │第十五期│十 │二萬三千元 │二十三萬元 │ ││ │ ├────┴──┴───────┴────────┤ ││ │ │ 合計:一百九十九萬零二百元 │ │├──┼───┼────┬──┬───────┬────────┼────────────┤│三 │李月英│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十六萬四千元(丁○○、郭││ │ ├────┼──┼───────┼────────┤盈岑、林秋鑾、郭慎賢、林││ │ │第七期 │三 │一萬一千九百元│三萬五千七百元 │萬根、林建傑、李月英合計││ │ ├────┼──┼───────┼────────┤一百三十八萬六千一百元)││ │ │第八期 │十 │一萬三千一百元│十三萬一千元 │ ││ │ ├────┼──┼───────┼────────┤ ││ │ │第十一期│十五│二萬三千元 │三十四萬五千元 │ ││ │ ├────┴──┴───────┴────────┤ ││ │ │合計:五十一萬一千七百元 │ │├──┼───┼────┬──┬───────┬────────┼────────────┤│四 │林寶桂│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 ├────┼──┼───────┼────────┤ ││ │ │第四期 │十一│七千一百元 │七萬八千一百元 │ ││ │ ├────┼──┼───────┼────────┤ ││ │ │第八期 │六 │一萬三千一百元│七萬八千六百元 │ ││ │ ├────┼──┼───────┼────────┤ ││ │ │第十期 │五 │二萬三千元 │十一萬五千元 │ ││ │ ├────┴──┴───────┴────────┤ ││ │ │合計:二十七萬一千七百元 │ │├──┼───┼────┬──┬───────┬────────┼────────────┤│五 │鄭玉貴│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 ├────┼──┼───────┼────────┤ ││ │ │第一期 │一 │五百元 │五百元 │ ││ │ ├────┼──┼───────┼────────┤ ││ │ │第二期 │一 │二千九百元 │二千九百元 │ ││ │ ├────┼──┼───────┼────────┤ ││ │ │第三期 │一 │五千一百元 │五千一百元 │ ││ │ ├────┼──┼───────┼────────┤ ││ │ │第四期 │二 │七千一百元 │一萬四千二百元 │ ││ │ ├────┼──┼───────┼────────┤ ││ │ │第五期 │四 │八千九百元 │三萬五千六百元 │ ││ │ ├────┼──┼───────┼────────┤ ││ │ │第六期 │十九│一萬零五百元 │十九萬九千五百元│ ││ │ ├────┼──┼───────┼────────┤ ││ │ │第七期 │三 │一萬一千九百元│三萬五千七百元 │ ││ │ ├────┼──┼───────┼────────┤ ││ │ │第八期 │七 │一萬三千一百元│九萬一千七百元 │ ││ │ ├────┼──┼───────┼────────┤ ││ │ │第十期 │三 │二萬三千元 │六萬九千元 │ ││ │ ├────┼──┼───────┼────────┤ ││ │ │第十二期│七 │二萬三千元 │十六萬一千元 │ ││ │ ├────┼──┼───────┼────────┤ ││ │ │第十三期│三 │二萬三千元 │六萬九千元 │ ││ │ ├────┴──┴───────┴────────┤ ││ │ │ 合計:六十八萬四千二百元 │ │├──┼───┼────┬──┬───────┬────────┼────────────┤│六 │己○○│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己○○、蘇軟、蘇榮皆、蔡││ │ ├────┼──┼───────┼────────┤顯政合計四十五萬三千六百││ │ │第一期 │二 │五百元 │一千元 │八十元 ││ │ ├────┼──┼───────┼────────┤ ││ │ │第二期 │二 │二千九百元 │五千八百元 │ ││ │ ├────┼──┼───────┼────────┤ ││ │ │第三期 │二 │五千一百元 │一萬零二百元 │ ││ │ ├────┼──┼───────┼────────┤ ││ │ │第四期 │二 │七千一百元 │一萬四千二百元 │ ││ │ ├────┼──┼───────┼────────┤ ││ │ │第五期 │四 │八千九百元 │三萬五千六百元 │ ││ │ ├────┼──┼───────┼────────┤ ││ │ │第六期 │八 │一萬零五百元 │八萬四千元 │ ││ │ ├────┼──┼───────┼────────┤ ││ │ │第七期 │十二│一萬一千九百元│十四萬二千八百元│ ││ │ ├────┼──┼───────┼────────┤ ││ │ │第八期 │五 │一萬三千一百元│六萬五千五百元 │ ││ │ ├────┼──┼───────┼────────┤ ││ │ │第九期 │三 │二萬三千元 │六萬九千元 │ ││ │ ├────┼──┼───────┼────────┤ ││ │ │第十期 │二五│二萬三千元 │五十七萬五千元 │ ││ │ ├────┼──┼───────┼────────┤ ││ │ │第十二期│二四│二萬三千元 │五十五萬二千元 │ ││ │ ├────┼──┼───────┼────────┤ ││ │ │第十三期│十一│二萬三千元 │二十五萬三千元 │ ││ │ ├────┼──┼───────┼────────┤ ││ │ │第十四期│五十│二萬三千元 │一百十五萬元 │ ││ │ ├────┴──┴───────┴────────┤ ││ │ │ 合計:二百九十五萬八千一百元 │ │├──┼───┼────┬──┬───────┬────────┼────────────┤│七 │簡銘達│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 ├────┼──┼───────┼────────┤ ││ │ │第八期 │一 │一萬三千一百元│一萬三千一百元 │ ││ │ ├────┴──┴───────┴────────┤ ││ │ │ 合計:一萬三千一百元 │ │├──┼───┼────┬──┬───────┬────────┼────────────┤│八 │午○○│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 ├────┼──┼───────┼────────┤ ││ │ │第八期 │一 │一萬三千一百元│一萬三千一百元 │ ││ │ ├────┴──┴───────┴────────┤ ││ │ │ 合計:一萬三千一百元 │ │├──┼───┼────┬──┬───────┬────────┼────────────┤│九 │孫蘇秀│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英 ├────┼──┼───────┼────────┤ ││ │ │第八期 │五 │一萬三千一百元│六萬五千五百元 │ ││ │ ├────┴──┴───────┴────────┤ ││ │ │合計:六萬五千五百元 │ │├──┼───┼────┬──┬───────┬────────┼────────────┤│十 │許張月│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五萬零八百八十元 ││ │娥 ├────┼──┼───────┼────────┤ ││ │ │第六期 │ 三 │一萬零五百元 │三萬一千五百元 │ ││ │ ├────┼──┼───────┼────────┤ ││ │ │第八期 │ 九 │一萬三千一百元│十一萬七千九百元│ ││ │ ├────┼──┼───────┼────────┤ ││ │ │第十期 │ 四 │二萬三千元 │九萬二千元 │ ││ │ ├────┼──┼───────┼────────┤ ││ │ │第十二期│十一│二萬三千元 │二十五萬三千元 │ ││ │ ├────┼──┼───────┼────────┤ ││ │ │第十三期│ 五 │二萬三千元 │十一萬五千元 │ ││ │ ├────┴──┴───────┴────────┤ ││ │ │合計:六十萬九千四百元 │ │├──┼───┼────┬──┬───────┬────────┼────────────┤│十一│癸○○│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五十九萬四千元 ││ │ ├────┼──┼───────┼────────┤ ││ │ │第一期 │一 │五百元 │五百元 │ ││ │ ├────┼──┼───────┼────────┤ ││ │ │第二期 │二 │二千九百元 │五千八百元 │ ││ │ ├────┼──┼───────┼────────┤ ││ │ │第三期 │六 │五千一百元 │三萬零六百元 │ ││ │ ├────┼──┼───────┼────────┤ ││ │ │第四期 │八 │七千一百元 │五萬六千八百元 │ ││ │ ├────┼──┼───────┼────────┤ ││ │ │第五期 │九 │八千九百元 │八萬零一百元 │ ││ │ ├────┼──┼───────┼────────┤ ││ │ │第六期 │五 │一萬零五百元 │五萬二千五百元 │ ││ │ ├────┼──┼───────┼────────┤ ││ │ │第七期 │八 │一萬一千九百元│九萬五千二百元 │ ││ │ ├────┼──┼───────┼────────┤ ││ │ │第八期 │六 │一萬三千一百元│七萬八千六百元 │ ││ │ ├────┼──┼───────┼────────┤ ││ │ │第九期 │四十│二萬三千元 │九十二萬元 │ ││ │ ├────┼──┼───────┼────────┤ ││ │ │第十期 │二三│二萬三千元 │五十二萬九千元 │ ││ │ ├────┼──┼───────┼────────┤ ││ │ │第十一期│十七│二萬三千元 │三十九萬一千元 │ ││ │ ├────┼──┼───────┼────────┤ ││ │ │第十二期│二二│二萬三千元 │五十萬六千元 │ ││ │ ├────┴──┴───────┴────────┤ ││ │ │ 合計:二百七十四萬六千一百元 │ │├──┼───┼────┬──┬───────┬────────┼────────────┤│十二│壬○○│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 ├────┼──┼───────┼────────┤ ││ │ │第一期 │一 │五百元 │五百元 │ ││ │ ├────┼──┼───────┼────────┤ ││ │ │第二期 │一 │二千九百元 │二千九百元 │ ││ │ ├────┼──┼───────┼────────┤ ││ │ │第三期 │一 │五千一百元 │五千一百元 │ ││ │ ├────┼──┼───────┼────────┤ ││ │ │第四期 │一 │七千一百元 │七千一百元 │ ││ │ ├────┼──┼───────┼────────┤ ││ │ │第五期 │二 │八千九百元 │一萬七千八百元 │ ││ │ ├────┼──┼───────┼────────┤ ││ │ │第六期 │二 │一萬零五百元 │二萬一千元 │ ││ │ ├────┼──┼───────┼────────┤ ││ │ │第七期 │四 │一萬一千九百元│四萬七千六百元 │ ││ │ ├────┼──┼───────┼────────┤ ││ │ │第十期 │十五│二萬三千元 │三十四萬五千元 │ ││ │ ├────┼──┼───────┼────────┤ ││ │ │第十三期│十五│二萬三千元 │三十四萬五千元 │ ││ │ ├────┼──┼───────┼────────┤ ││ │ │第十四期│十一│二萬三千元 │二十五萬三千元 │ ││ │ ├────┼──┼───────┼────────┤ ││ │ │第十五期│七 │二萬三千元 │十六萬一千元 │ ││ │ ├────┴──┴───────┴────────┤ ││ │ │ 合計:一百二十萬六千元 │ │├──┼───┼────┬──┬───────┬────────┼────────────┤│十三│陳合來│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 ├────┼──┼───────┼────────┤ ││ │ │第九期 │三 │二萬三千元 │六萬九千元 │ ││ │ ├────┴──┴───────┴────────┤ ││ │ │ 合計:六萬九千元 │ │├──┼───┼────┬──┬───────┬────────┼────────────┤│十四│王秋蒼│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 ├────┼──┼───────┼────────┤ ││ │ │第一期 │一 │五百元 │五百元 │ ││ │ ├────┼──┼───────┼────────┤ ││ │ │第二期 │一 │二千九百元 │二千九百元 │ ││ │ ├────┼──┼───────┼────────┤ ││ │ │第三期 │一 │五千一百元 │五千一百元 │ ││ │ ├────┼──┼───────┼────────┤ ││ │ │第四期 │一 │七千一百元 │七千一百元 │ ││ │ ├────┼──┼───────┼────────┤ ││ │ │第五期 │二 │八千九百元 │一萬七千八百元 │ ││ │ ├────┼──┼───────┼────────┤ ││ │ │第六期 │二 │一萬零五百元 │二萬一千元 │ ││ │ ├────┼──┼───────┼────────┤ ││ │ │第七期 │三 │一萬一千九百元│三萬五千七百元 │ ││ │ ├────┼──┼───────┼────────┤ ││ │ │第八期 │一 │一萬三千一百元│一萬三千一百元 │ ││ │ ├────┴──┴───────┴────────┤ ││ │ │ 合計:十萬三千二百元 │ │├──┼───┼────┬──┬───────┬────────┼────────────┤│十五│羅魏良│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五萬九千六百八十元 ││ │璧 ├────┼──┼───────┼────────┤ ││ │ │第六期 │ 三 │一萬零五百元 │三萬一千五百元 │ ││ │ ├────┼──┼───────┼────────┤ ││ │ │第十期 │ 一 │二萬三千元 │二萬三千元 │ ││ │ ├────┼──┼───────┼────────┤ ││ │ │第十三期│ 二 │二萬三千元 │四萬六千元 │ ││ │ ├────┼──┼───────┼────────┤ ││ │ │第十四期│ 九 │二萬三千元 │二十萬七千元 │ ││ │ ├────┴──┴───────┴────────┤ ││ │ │合計:三十萬七千五百元 │ │├──┼───┼────┬──┬───────┬────────┼────────────┤│十六│黃炎菊│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一萬二千八百四十元 ││ │ ├────┼──┼───────┼────────┤ ││ │ │第八期 │ 六 │一萬三千一百元│七萬八千六百元 │ ││ │ ├────┼──┼───────┼────────┤ ││ │ │第十期 │ 七 │二萬三千元 │十六萬一千元 │ ││ │ ├────┼──┼───────┼────────┤ ││ │ │第十三期│ 三 │二萬三千元 │六萬九千元 │ ││ │ ├────┴──┴───────┴────────┤ ││ │ │合計:三十萬八千六百元 │ │├──┼───┼────┬──┬───────┬────────┼────────────┤│十七│丙○○│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二萬元 ││ │ ├────┼──┼───────┼────────┤ ││ │ │第一期 │二 │五百元 │一千元 │ ││ │ ├────┼──┼───────┼────────┤ ││ │ │第二期 │二 │二千九百元 │五千八百元 │ ││ │ ├────┼──┼───────┼────────┤ ││ │ │第三期 │二 │五千一百元 │一萬零二百元 │ ││ │ ├────┼──┼───────┼────────┤ ││ │ │第四期 │二 │七千一百元 │一萬四千二百元 │ ││ │ ├────┼──┼───────┼────────┤ ││ │ │第五期 │四 │八千九百元 │三萬五千六百元 │ ││ │ ├────┼──┼───────┼────────┤ ││ │ │第六期 │四 │一萬零五百元 │四萬二千元 │ ││ │ ├────┼──┼───────┼────────┤ ││ │ │第七期 │六 │一萬一千九百元│七萬一千四百元 │ ││ │ ├────┼──┼───────┼────────┤ ││ │ │第十期 │十五│二萬三千元 │三十四萬五千元 │ ││ │ ├────┼──┼───────┼────────┤ ││ │ │第十一期│十一│二萬三千元 │二十五萬三千元 │ ││ │ ├────┼──┼───────┼────────┤ ││ │ │第十三期│三一│二萬三千元 │七十一萬三千元 │ ││ │ ├────┴──┴───────┴────────┤ ││ │ │ 合計:一百四十九萬一千二百元 │ │├──┼───┼────┬──┬───────┬────────┼────────────┤│十八│張洺婷│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二萬元 ││ │ ├────┼──┼───────┼────────┤ ││ │ │第七期 │ 二 │一萬一千九百元│二萬三千八百元 │ ││ │ ├────┼──┼───────┼────────┤ ││ │ │第八期 │ 九 │一萬三千一百元│十一萬七千九百元│ ││ │ ├────┼──┼───────┼────────┤ ││ │ │第十期 │十一│二萬三千元 │二十五萬三千元 │ ││ │ ├────┼──┼───────┼────────┤ ││ │ │第十二期│十五│二萬三千元 │三十四萬五千元 │ ││ │ ├────┼──┼───────┼────────┤ ││ │ │第十三期│四 │二萬三千元 │九萬二千元 │ ││ │ ├────┴──┴───────┴────────┤ ││ │ │合計:八十三萬一千七百元 │ │├──┼───┼────┬──┬───────┬────────┼────────────┤│十九│張瑞明│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 ├────┼──┼───────┼────────┤ ││ │ │第八期 │一 │一萬三千一百元│一萬三千一百元 │ ││ │ ├────┴──┴───────┴────────┤ ││ │ │合計:一萬三千一百元 │ │├──┼───┼────┬──┬───────┬────────┼────────────┤│二○│張絲𦭳│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二千六百四十元 ││ │ ├────┼──┼───────┼────────┤ ││ │ │第一期 │二 │五百元 │一千元 │ ││ │ ├────┼──┼───────┼────────┤ ││ │ │第二期 │二 │二千九百元 │五千八百元 │ ││ │ ├────┼──┼───────┼────────┤ ││ │ │第三期 │二 │五千一百元 │一萬零二百元 │ ││ │ ├────┼──┼───────┼────────┤ ││ │ │第四期 │二 │七千一百元 │一萬四千二百元 │ ││ │ ├────┼──┼───────┼────────┤ ││ │ │第五期 │四 │八千九百元 │三萬五千六百元 │ ││ │ ├────┼──┼───────┼────────┤ ││ │ │第六期 │四 │一萬零五百元 │四萬二千元 │ ││ │ ├────┼──┼───────┼────────┤ ││ │ │第七期 │九 │一萬一千九百元│十萬七千一百元 │ ││ │ ├────┼──┼───────┼────────┤ ││ │ │第八期 │三 │一萬三千一百元│三萬九千三百元 │ ││ │ ├────┼──┼───────┼────────┤ ││ │ │第九期 │三 │二萬三千元 │六萬九千元 │ ││ │ ├────┼──┼───────┼────────┤ ││ │ │第十期 │十二│二萬三千元 │二十七萬六千元 │ ││ │ ├────┼──┼───────┼────────┤ ││ │ │第十一期│三 │二萬三千元 │六萬九千元 │ ││ │ ├────┴──┴───────┴────────┤ ││ │ │ 合計:六十六萬九千二百元 │ │├──┼───┼────┬──┬───────┬────────┼────────────┤│二一│丁○○│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二十七萬三千一百元(黃月││ │ ├────┼──┼───────┼────────┤女、郭盈岑、林秋鑾、、郭││ │ │第一期 │一 │五百元 │五百元 │慎賢、林萬根、林建傑、李││ │ ├────┼──┼───────┼────────┤月英合計一百三十八萬六千││ │ │第二期 │一 │二千九百元 │二千九百元 │一百元) ││ │ ├────┼──┼───────┼────────┤ ││ │ │第三期 │一 │五千一百元 │五千一百元 │ ││ │ ├────┼──┼───────┼────────┤ ││ │ │第四期 │六 │七千一百元 │四萬二千六百元 │ ││ │ ├────┼──┼───────┼────────┤ ││ │ │第五期 │十 │八千九百元 │八萬九千元 │ ││ │ ├────┼──┼───────┼────────┤ ││ │ │第六期 │二 │一萬零五百元 │二萬一千元 │ ││ │ ├────┼──┼───────┼────────┤ ││ │ │第七期 │十四│一萬一千九百元│十六萬六千六百元│ ││ │ ├────┼──┼───────┼────────┤ ││ │ │第八期 │十七│一萬三千一百元│二十二萬二千七百│ ││ │ │ │ │ │元 │ ││ │ ├────┼──┼───────┼────────┤ ││ │ │第十一期│十五│二萬三千元 │三十四萬五千元 │ ││ │ ├────┼──┼───────┼────────┤ ││ │ │第十三期│七 │二萬三千元 │十六萬一千元 │ ││ │ ├────┴──┴───────┴────────┤ ││ │ │ 合計:一百零五萬六千四百元 │ │├──┼───┼────┬──┬───────┬────────┼────────────┤│二二│黃尹亭│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二萬元 ││ │ ├────┼──┼───────┼────────┤ ││ │ │第一期 │一 │五百元 │五百元 │ ││ │ ├────┼──┼───────┼────────┤ ││ │ │第二期 │一 │二千九百元 │二千九百元 │ ││ │ ├────┼──┼───────┼────────┤ ││ │ │第三期 │一 │五千一百元 │五千一百元 │ ││ │ ├────┼──┼───────┼────────┤ ││ │ │第四期 │一 │七千一百元 │七千一百元 │ ││ │ ├────┼──┼───────┼────────┤ ││ │ │第五期 │二 │八千九百元 │一萬七千八百元 │ ││ │ ├────┼──┼───────┼────────┤ ││ │ │第六期 │二 │一萬零五百元 │二萬一千元 │ ││ │ ├────┼──┼───────┼────────┤ ││ │ │第七期 │三 │一萬一千九百元│三萬五千七百元 │ ││ │ ├────┼──┼───────┼────────┤ ││ │ │第八期 │五 │一萬三千一百元│六萬五千五百元 │ ││ │ ├────┼──┼───────┼────────┤ ││ │ │第十二期│七 │二萬三千元 │十六萬一千元 │ ││ │ ├────┼──┼───────┼────────┤ ││ │ │第十四期│七 │二萬三千元 │十六萬一千元 │ ││ │ ├────┴──┴───────┴────────┤ ││ │ │ 合計:四十七萬七千六百元 │ │├──┼───┼────┬──┬───────┬────────┼────────────┤│二三│林蘇金│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枝 ├────┼──┼───────┼────────┤ ││ │ │第八期 │三 │一萬三千一百元│三萬九千三百元 │ ││ │ ├────┼──┼───────┼────────┤ ││ │ │第九期 │八 │二萬三千元 │十八萬四千元 │ ││ │ ├────┴──┴───────┴────────┤ ││ │ │合計:二十二萬三千三百元 │ │├──┼───┼────┬──┬───────┬────────┼────────────┤│二四│蕭俊彥│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二萬元 ││ │ ├────┼──┼───────┼────────┤ ││ │ │第一期 │一 │五百元 │五百元 │ ││ │ ├────┼──┼───────┼────────┤ ││ │ │第二期 │一 │二千九百元 │二千九百元 │ ││ │ ├────┼──┼───────┼────────┤ ││ │ │第三期 │一 │五千一百元 │五千一百元 │ ││ │ ├────┼──┼───────┼────────┤ ││ │ │第四期 │一 │七千一百元 │七千一百元 │ ││ │ ├────┼──┼───────┼────────┤ ││ │ │第五期 │二 │八千九百元 │一萬七千八百元 │ ││ │ ├────┼──┼───────┼────────┤ ││ │ │第六期 │二 │一萬零五百元 │二萬一千元 │ ││ │ ├────┼──┼───────┼────────┤ ││ │ │第七期 │三 │一萬一千九百元│三萬五千七百元 │ ││ │ ├────┼──┼───────┼────────┤ ││ │ │第八期 │五 │一萬三千一百元│六萬五千五百元 │ ││ │ ├────┼──┼───────┼────────┤ ││ │ │第九期 │十四│二萬三千元 │三十二萬二千元 │ ││ │ ├────┼──┼───────┼────────┤ ││ │ │第十期 │十 │二萬三千元 │二十三萬元 │ ││ │ ├────┼──┼───────┼────────┤ ││ │ │第十一期│十 │二萬三千元 │二十三萬元 │ ││ │ ├────┼──┼───────┼────────┤ ││ │ │第十二期│十 │二萬三千元 │二十三萬元 │ ││ │ ├────┼──┼───────┼────────┤ ││ │ │第十三期│十一│二萬三千元 │二十五萬三千元 │ ││ │ ├────┴──┴───────┴────────┤ ││ │ │ 合計:一百四十二萬零六百元 │ │├──┼───┼────┬──┬───────┬────────┼────────────┤│二五│莊阿玉│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二萬元 ││ │ ├────┼──┼───────┼────────┤ ││ │ │第一期 │一 │五百元 │五百元 │ ││ │ ├────┼──┼───────┼────────┤ ││ │ │第二期 │一 │二千九百元 │二千九百元 │ ││ │ ├────┼──┼───────┼────────┤ ││ │ │第三期 │一 │五千一百元 │五千一百元 │ ││ │ ├────┼──┼───────┼────────┤ ││ │ │第四期 │一 │七千一百元 │七千一百元 │ ││ │ ├────┼──┼───────┼────────┤ ││ │ │第五期 │二 │八千九百元 │一萬七千八百元 │ ││ │ ├────┼──┼───────┼────────┤ ││ │ │第六期 │二 │一萬零五百元 │二萬一千元 │ ││ │ ├────┼──┼───────┼────────┤ ││ │ │第七期 │三 │一萬一千九百元│三萬五千七百元 │ ││ │ ├────┼──┼───────┼────────┤ ││ │ │第八期 │五 │一萬三千一百元│六萬五千五百元 │ ││ │ ├────┼──┼───────┼────────┤ ││ │ │第九期 │十一│二萬三千元 │二十五萬三千元 │ ││ │ ├────┴──┴───────┴────────┤ ││ │ │ 合計:四十萬八千六百元 │ │├──┼───┼────┬──┬───────┬────────┼────────────┤│二六│林世卿│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十九萬八千元 ││ │ ├────┼──┼───────┼────────┤ ││ │ │第八期 │ 二 │一萬三千一百元│二萬六千二百元 │ ││ │ ├────┼──┼───────┼────────┤ ││ │ │第十一期│十五│二萬三千元 │三十四萬五千元 │ ││ │ ├────┼──┼───────┼────────┤ ││ │ │第十二期│ 三 │二萬三千元 │六萬九千元 │ ││ │ ├────┴──┴───────┴────────┤ ││ │ │合計:四十四萬零二百元 │ │├──┼───┼────┬──┬───────┬────────┼────────────┤│二七│張林美│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 ├────┼──┼───────┼────────┤ ││ │ │第九期 │五 │二萬三千元 │十一萬五千元 │ ││ │ ├────┴──┴───────┴────────┤ ││ │ │合計:十一萬五千元 │ │├──┼───┼────┬──┬───────┬────────┼────────────┤│二八│李水桃│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五千三百六十元 ││ │ │ │ │ │ │ ││ │ ├────┼──┼───────┼────────┤ ││ │ │第八期 │二 │一萬三千一百元│二萬六千二百元 │ ││ │ ├────┼──┼───────┼────────┤ ││ │ │第九期 │一 │二萬三千元 │二萬三千元 │ ││ │ ├────┼──┼───────┼────────┤ ││ │ │第十二期│二 │二萬三千元 │四萬六千元 │ ││ │ ├────┴──┴───────┴────────┤ ││ │ │合計:九萬五千二百元 │ │├──┼───┼────┬──┬───────┬────────┼────────────┤│二九│張絨紡│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四千四百元 ││ │ │ │ │ │ │ ││ │ ├────┼──┼───────┼────────┤ ││ │ │第九期 │五 │二萬三千元 │十一萬五千元 │ ││ │ ├────┼──┼───────┼────────┤ ││ │ │第十一期│五 │二萬三千元 │十一萬五千元 │ ││ │ ├────┴──┴───────┴────────┤ ││ │ │合計:二十三萬元 │ │├──┼───┼────┬──┬───────┬────────┼────────────┤│三○│辛○以│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二萬九千九百六十元 ││ │林德田├────┼──┼───────┼────────┤ ││ │名義加│第九期 │三 │二萬三千元 │六萬九千元 │ ││ │入 ├────┼──┼───────┼────────┤ ││ │ │第十三期│七 │二萬三千元 │十六萬一千元 │ ││ │ ├────┴──┴───────┴────────┤ ││ │ │合計:二十三萬元 │ │├──┼───┼────┬──┬───────┬────────┼────────────┤│三一│許蕭絹│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二萬元 ││ │ ├────┼──┼───────┼────────┤ ││ │ │第九期 │十 │二萬三千元 │二十三萬元 │ ││ │ ├────┼──┼───────┼────────┤ ││ │ │第十一期│十一│二萬三千元 │二十五萬三千元 │ ││ │ ├────┼──┼───────┼────────┤ ││ │ │第十三期│十一│二萬三千元 │二十五萬三千元 │ ││ │ ├────┴──┴───────┴────────┤ ││ │ │合計:七十三萬六千元 │ │├──┼───┼────┬──┬───────┬────────┼────────────┤│三二│賴萬枝│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二萬元 ││ │以賴建├────┼──┼───────┼────────┤ ││ │廷名義│第九期 │十五│二萬三千元 │三十四萬五千元 │ ││ │加入 ├────┼──┼───────┼────────┤ ││ │ │第十二期│十六│二萬三千元 │三十六萬八千元 │ ││ │ ├────┼──┼───────┼────────┤ ││ │ │第十三期│十五│二萬三千元 │三十四萬五千元 │ ││ │ ├────┼──┼───────┼────────┤ ││ │ │第十四期│十五│二萬三千元 │三十四萬五千元 │ ││ │ ├────┴──┴───────┴────────┤ ││ │ │合計:一百四十萬三千元 │ │├──┼───┼────┬──┬───────┬────────┼────────────┤│三三│蘇財福│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 ├────┼──┼───────┼────────┤ ││ │ │第九期 │十五│二萬三千元 │三十四萬五千元 │ ││ │ ├────┴──┴───────┴────────┤ ││ │ │合計:三十四萬五千元 │ │├──┼───┼────┬──┬───────┬────────┼────────────┤│三四│蘇榮皆│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二萬一千三百二十元(蘇美││ │ ├────┼──┼───────┼────────┤瑛、蘇軟、蘇榮皆、蔡顯政││ │ │第九期 │一 │二萬三千元 │二萬三千元 │合計四十五萬三千六百八十││ │ ├────┼──┼───────┼────────┤元) ││ │ │第十三期│一 │二萬三千元 │二萬三千元 │ ││ │ ├────┼──┼───────┼────────┤ ││ │ │第十四期│三 │二萬三千元 │六萬九千元 │ ││ │ ├────┴──┴───────┴────────┤ ││ │ │合計:十一萬五千元 │ │├──┼───┼────┬──┬───────┬────────┼────────────┤│三五│蕭美嬋│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 ├────┼──┼───────┼────────┤ ││ │ │第九期 │一 │二萬三千元 │二萬三千元 │ ││ │ ├────┴──┴───────┴────────┤ ││ │ │合計:二萬三千元 │ │├──┼───┼────┬──┬───────┬────────┼────────────┤│三六│羅銀釵│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三萬四千二百四十元 ││ │ ├────┼──┼───────┼────────┤ ││ │ │第十期 │二 │二萬三千元 │四萬六千元 │ ││ │ ├────┼──┼───────┼────────┤ ││ │ │第十三期│八 │二萬三千元 │十八萬四千元 │ ││ │ ├────┴──┴───────┴────────┤ ││ │ │合計:二十三萬元 │ │├──┼───┼────┬──┬───────┬────────┼────────────┤│三七│楊秀蘭│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 ├────┼──┼───────┼────────┤ ││ │ │第九期 │一 │二萬三千元 │二萬三千元 │ ││ │ ├────┴──┴───────┴────────┤ ││ │ │合計:二萬三千元 │ │├──┼───┼────┬──┬───────┬────────┼────────────┤│三八│黃婉婷│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 ├────┼──┼───────┼────────┤ ││ │ │第十期 │十 │二萬三千元 │二十三萬元 │ ││ │ ├────┴──┴───────┴────────┤ ││ │ │合計:二十三萬元 │ │├──┼───┼────┬──┬───────┬────────┼────────────┤│三九│郭盈岑│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十六萬七千元(丁○○、郭││ │ ├────┼──┼───────┼────────┤盈岑、林秋鑾、、郭慎賢、││ │ │第九期 │五 │二萬三千元 │十一萬五千元 │林萬根、林建傑、李月英合││ │ ├────┼──┼───────┼────────┤計一百三十八萬六千一百元││ │ │第十一期│十 │二萬三千元 │二十三萬元 │) ││ │ ├────┼──┼───────┼────────┤ ││ │ │第十二期│五 │二萬三千元 │十一萬五千元 │ ││ │ ├────┴──┴───────┴────────┤ ││ │ │合計:四十六萬元 │ │├──┼───┼────┬──┬───────┬────────┼────────────┤│四○│蔡顯政│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八千五百六十元(己○○、││ │ ├────┼──┼───────┼────────┤蘇軟、蘇榮皆、蔡顯政合計││ │ │第九期 │十二│二萬三千元 │二十七萬六千元 │四十五萬三千六百八十元)││ │ ├────┼──┼───────┼────────┤ ││ │ │第十三期│二 │二萬三千元 │四萬六千元 │ ││ │ ├────┴──┴───────┴────────┤ ││ │ │合計:三十二萬二千元 │ │├──┼───┼────┬──┬───────┬────────┼────────────┤│四一│陳添進│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十六萬五千五百六十元 ││ │ ├────┼──┼───────┼────────┤ ││ │ │第九期 │二 │二萬三千元 │四萬六千元 │ ││ │ ├────┼──┼───────┼────────┤ ││ │ │第十期 │六 │二萬三千元 │十三萬八千元 │ ││ │ ├────┼──┼───────┼────────┤ ││ │ │第十二期│三一│二萬三千元 │七十一萬三千元 │ ││ │ ├────┼──┼───────┼────────┤ ││ │ │第十三期│六 │二萬三千元 │十三萬八千元 │ ││ │ ├────┼──┼───────┼────────┤ ││ │ │第十四期│十 │二萬三千元 │二十三萬元 │ ││ │ ├────┴──┴───────┴────────┤ ││ │ │合計:一百二十六萬五千元 │ │├──┼───┼────┬──┬───────┬────────┼────────────┤│四二│莊聰明│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莊惠雯、莊聰明合計二十三││ │ ├────┼──┼───────┼────────┤萬一千一百六十元 ││ │ │第九期 │二 │二萬三千元 │四萬六千元 │ ││ │ ├────┼──┼───────┼────────┤ ││ │ │第十一期│二十│二萬三千元 │四十六萬元 │ ││ │ ├────┼──┼───────┼────────┤ ││ │ │第十二期│一 │二萬三千元 │二萬三千元 │ ││ │ ├────┼──┼───────┼────────┤ ││ │ │第十三期│十二│二萬三千元 │二十七萬六千元 │ ││ │ ├────┼──┼───────┼────────┤ ││ │ │第十四期│十 │二萬三千元 │二十三萬元 │ ││ │ ├────┴──┴───────┴────────┤ ││ │ │合計:一百零三萬五千元 │ │├──┼───┼────┬──┬───────┬────────┼────────────┤│四三│溫維雄│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三萬六千一百元 ││ │ ├────┼──┼───────┼────────┤ ││ │ │第九期 │五 │二萬三千元 │十一萬五千元 │ ││ │ ├────┼──┼───────┼────────┤ ││ │ │第十期 │五 │二萬三千元 │十一萬五千元 │ ││ │ ├────┼──┼───────┼────────┤ ││ │ │第十一期│一 │二萬三千元 │二萬三千元 │ ││ │ ├────┴──┴───────┴────────┤ ││ │ │合計:二十五萬三千元 │ │├──┼───┼────┬──┬───────┬────────┼────────────┤│四四│林仁毅│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十五萬元 ││ │ ├────┼──┼───────┼────────┤ ││ │ │第十期 │十五│二萬三千元 │三十四萬五千元 │ ││ │ ├────┼──┼───────┼────────┤ ││ │ │第十二期│十六│二萬三千元 │三十六萬八千元 │ ││ │ ├────┼──┼───────┼────────┤ ││ │ │第十三期│三一│二萬三千元 │七十一萬三千元 │ ││ │ ├────┼──┼───────┼────────┤ ││ │ │第十四期│一 │二萬三千元 │二萬三千元 │ ││ │ ├────┴──┴───────┴────────┤ ││ │ │合計:一百四十四萬九千元 │ │├──┼───┼────┬──┬───────┬────────┼────────────┤│四五│鄭義堂│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即鄭進├────┼──┼───────┼────────┤ ││ │治、徐│第十期 │二五│二萬三千元 │五十七萬五千元 │ ││ │雪悟 ├────┼──┼───────┼────────┤ ││ │ │第十一期│五十│二萬三千元 │一百十五萬元 │ ││ │ ├────┼──┼───────┼────────┤ ││ │ │第十二期│十九│二萬三千元 │四十三萬七千元 │ ││ │ ├────┼──┼───────┼────────┤ ││ │ │第十三期│八 │二萬三千元 │十八萬四千元 │ ││ │ ├────┴──┴───────┴────────┤ ││ │ │合計:二百三十四萬六千元 │ │├──┼───┼────┬──┬───────┬────────┼────────────┤│四六│康錫岳│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十五萬三千三百元 ││ │ ├────┼──┼───────┼────────┤ ││ │ │第十期 │三 │二萬三千元 │六萬九千元 │ ││ │ ├────┼──┼───────┼────────┤ ││ │ │第十一期│二十│二萬三千元 │四十六萬元 │ ││ │ ├────┼──┼───────┼────────┤ ││ │ │第十三期│二 │二萬三千元 │四萬六千元 │ ││ │ ├────┴──┴───────┴────────┤ ││ │ │合計:五十七萬五千元 │ │├──┼───┼────┬──┬───────┬────────┼────────────┤│四七│陳再發│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 ├────┼──┼───────┼────────┤ ││ │ │第十一期│二 │二萬三千元 │四萬六千元 │ ││ │ ├────┴──┴───────┴────────┤ ││ │ │合計:四萬六千元 │ │├──┼───┼────┬──┬───────┬────────┼────────────┤│四八│施梅 │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八千零四十元 ││ │ ├────┼──┼───────┼────────┤ ││ │ │第十二期│三 │二萬三千元 │六萬九千元 │ ││ │ ├────┴──┴───────┴────────┤ ││ │ │合計:六萬九千元 │ │├──┼───┼────┬──┬───────┬────────┼────────────┤│四九│涂麗碧│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 ├────┼──┼───────┼────────┤ ││ │ │第十二期│十一│二萬三千元 │二十五萬三千元 │ ││ │ ├────┴──┴───────┴────────┤ ││ │ │合計:二十五萬三千元 │ │├──┼───┼────┬──┬───────┬────────┼────────────┤│五○│廖月鳳│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七萬七千二百元 ││ │ ├────┼──┼───────┼────────┤ ││ │ │第十二期│五 │二萬三千元 │十一萬五千元 │ ││ │ ├────┴──┴───────┴────────┤ ││ │ │合計:十一萬五千元 │ │├──┼───┼────┬──┬───────┬────────┼────────────┤│五一│許吳麗│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三萬六千八百八十元 ││ │姿 ├────┼──┼───────┼────────┤ ││ │ │第十一期│三 │二萬三千元 │六萬九千元 │ ││ │ ├────┼──┼───────┼────────┤ ││ │ │第十三期│八 │二萬三千元 │十八萬四千元 │ ││ │ ├────┴──┴───────┴────────┤ ││ │ │合計:二十五萬三千元 │ │├──┼───┼────┬──┬───────┬────────┼────────────┤│五二│羅美珍│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 ├────┼──┼───────┼────────┤ ││ │ │第十二期│二三│二萬三千元 │五十二萬九千元 │ ││ │ ├────┴──┴───────┴────────┤ ││ │ │合計:五十二萬九千元 │ │├──┼───┼────┬──┬───────┬────────┼────────────┤│五三│曾清凱│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二千六百四十元(曾萬里、││ │ ├────┼──┼───────┼────────┤曾清凱、陳美瑤、簡巧婷合││ │ │第十一期│三 │二萬三千元 │六萬九千元 │計二萬二千五百二十元) ││ │ ├────┴──┴───────┴────────┤ ││ │ │合計:六萬九千元 │ │├──┼───┼────┬──┬───────┬────────┼────────────┤│五四│庚○○│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三萬八千六百四十元 ││ │ ├────┼──┼───────┼────────┤ ││ │ │第十一期│五 │二萬三千元 │十一萬五千元 │ ││ │ ├────┼──┼───────┼────────┤ ││ │ │第十三期│八 │二萬三千元 │十八萬四千元 │ ││ │ ├────┴──┴───────┴────────┤ ││ │ │合計:二十九萬九千元 │ │├──┼───┼────┬──┬───────┬────────┼────────────┤│五五│乙○○│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 ├────┼──┼───────┼────────┤ ││ │ │第十一期│五 │二萬三千元 │十一萬五千元 │ ││ │ ├────┴──┴───────┴────────┤ ││ │ │合計:十一萬五千元 │ │├──┼───┼────┬──┬───────┬────────┼────────────┤│五六│簡巧婷│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四千四百元(曾萬里、曾清││ │ ├────┼──┼───────┼────────┤凱、陳美瑤、簡巧婷合計二││ │ │第十一期│五 │二萬三千元 │十一萬五千元 │萬二千五百二十元) ││ │ ├────┴──┴───────┴────────┤ ││ │ │合計:十一萬五千元 │ │├──┼───┼────┬──┬───────┬────────┼────────────┤│五七│連通宏│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 ├────┼──┼───────┼────────┤ ││ │ │第十二期│一 │二萬三千元 │二萬三千元 │ ││ │ ├────┴──┴───────┴────────┤ ││ │ │合計:二萬三千元 │ │├──┼───┼────┬──┬───────┬────────┼────────────┤│五八│郭姿伶│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 ├────┼──┼───────┼────────┤ ││ │ │第十二期│五 │二萬三千元 │十一萬五千元 │ ││ │ ├────┴──┴───────┴────────┤ ││ │ │合計:十一萬五千元 │ │├──┼───┼────┬──┬───────┬────────┼────────────┤│五九│陳錦輝│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李賴淑滿、陳錦輝合計二萬││ │ ├────┼──┼───────┼────────┤元 ││ │ │第十二期│三 │二萬三千元 │六萬九千元 │ ││ │ ├────┴──┴───────┴────────┤ ││ │ │合計:六萬九千元 │ │├──┼───┼────┬──┬───────┬────────┼────────────┤│六○│戴劉梅│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二萬零六百四十元 ││ │英 ├────┼──┼───────┼────────┤ ││ │ │第十五期│三 │二萬三千元 │六萬九千元 │ ││ │ ├────┴──┴───────┴────────┤ ││ │ │合計:六萬九千元 │ │├──┼───┼────┬──┬───────┬────────┼────────────┤│六一│李賴淑│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李賴淑滿、陳錦輝合計二萬││ │滿 ├────┼──┼───────┼────────┤元 ││ │ │第十三期│三 │二萬三千元 │六萬九千元 │ ││ │ ├────┼──┼───────┼────────┤ ││ │ │第十四期│五 │二萬三千元 │十一萬五千元 │ ││ │ ├────┴──┴───────┴────────┤ ││ │ │合計:十八萬四千元 │ │├──┼───┼────┬──┬───────┬────────┼────────────┤│六二│徐文章│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 ├────┼──┼───────┼────────┤ ││ │ │第十二期│十一│二萬三千元 │二十五萬三千元 │ ││ │ ├────┴──┴───────┴────────┤ ││ │ │合計:二十五萬三千元 │ │├──┼───┼────┬──┬───────┬────────┼────────────┤│六三│洪文海│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九千六百八十元 ││ │ ├────┼──┼───────┼────────┤ ││ │ │第十一期│十一│二萬三千元 │二十五萬三千元 │ ││ │ ├────┴──┴───────┴────────┤ ││ │ │合計:二十五萬三千元 │ │├──┼───┼────┬──┬───────┬────────┼────────────┤│六四│張秀滿│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二萬三千七百元 ││ │ ├────┼──┼───────┼────────┤ ││ │ │第十二期│三 │二萬三千元 │六萬九千元 │ ││ │ ├────┴──┴───────┴────────┤ ││ │ │合計:六萬九千元 │ │├──┼───┼────┬──┬───────┬────────┼────────────┤│六五│黃義雄│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六萬七千一百元 ││ │ ├────┼──┼───────┼────────┤ ││ │ │第十一期│十一│二萬三千元 │二十五萬三千元 │ ││ │ ├────┴──┴───────┴────────┤ ││ │ │合計:二十五萬三千元 │ │├──┼───┼────┬──┬───────┬────────┼────────────┤│六六│曾萬里│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二千六百四十元(曾萬里、││ │ ├────┼──┼───────┼────────┤曾清凱、陳美瑤、簡巧婷合││ │ │第十一期│三 │二萬三千元 │六萬九千元 │計二萬二千五百二十元) ││ │ ├────┴──┴───────┴────────┤ ││ │ │合計:六萬九千元 │ │├──┼───┼────┬──┬───────┬────────┼────────────┤│六七│劉雪櫻│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 ├────┼──┼───────┼────────┤ ││ │ │第十二期│三 │二萬三千元 │六萬九千元 │ ││ │ ├────┴──┴───────┴────────┤ ││ │ │合計:六萬九千元 │ │├──┼───┼────┬──┬───────┬────────┼────────────┤│六八│未○○│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 ├────┼──┼───────┼────────┤ ││ │ │第十二期│七 │二萬三千元 │十六萬一千元 │ ││ │ ├────┼──┼───────┼────────┤ ││ │ │第十四期│十五│二萬三千元 │三十四萬五千元 │ ││ │ ├────┴──┴───────┴────────┤ ││ │ │合計:五十萬六千元 │ │├──┼───┼────┬──┬───────┬────────┼────────────┤│六九│辰○○│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 ├────┼──┼───────┼────────┤ ││ │ │第十二期│八 │二萬三千元 │十八萬四千元 │ ││ │ ├────┼──┼───────┼────────┤ ││ │ │第十三期│十五│二萬三千元 │三十四萬五千元 │ ││ │ ├────┴──┴───────┴────────┤ ││ │ │合計:五十二萬九千元 │ │├──┼───┼────┬──┬───────┬────────┼────────────┤│七○│林秋鑾│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三十七萬八千元(丁○○、││ │ ├────┼──┼───────┼────────┤郭盈岑、林秋鑾、郭慎賢、││ │ │第十二期│三六│二萬三千元 │八十二萬八千元 │林萬根、林建傑、李月英合││ │ ├────┴──┴───────┴────────┤計一百三十八萬六千一百元││ │ │合計:八十二萬八千元 │) │├──┼───┼────┬──┬───────┬────────┼────────────┤│七一│郭慎賢│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八萬九千元(丁○○、郭盈││ │ ├────┼──┼───────┼────────┤岑、林秋鑾、郭慎賢、林萬││ │ │第十一期│十 │二萬三千元 │二十三萬元 │根、林建傑、李月英合計一││ │ ├────┴──┴───────┴────────┤百三十八萬六千一百元) ││ │ │合計:二十三萬元 │ │├──┼───┼────┬──┬───────┬────────┼────────────┤│七二│林萬根│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七萬三千五百元(丁○○、││ │ ├────┼──┼───────┼────────┤郭盈岑、林秋鑾、郭慎賢、││ │ │第十二期│七 │二萬三千元 │十六萬一千元 │林萬根、林建傑、李月英合││ │ ├────┴──┴───────┴────────┤計一百三十八萬六千一百元││ │ │合計:十六萬一千元 │) │├──┼───┼────┬──┬───────┬────────┼────────────┤│七三│林建傑│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二十四萬一千五百元(黃月││ │ ├────┼──┼───────┼────────┤女、郭盈岑、林秋鑾、郭慎││ │ │第十二期│二三│二萬三千元 │五十二萬九千元 │賢、林萬根、林建傑、李月││ │ ├────┴──┴───────┴────────┤英合計一百三十八萬六千一││ │ │合計:五十二萬九千元 │百元) │├──┼───┼────┬──┬───────┬────────┼────────────┤│七四│吳朱蕉│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一萬二千八百四十元 ││ │妹 ├────┼──┼───────┼────────┤ ││ │ │第十三期│三 │二萬三千元 │六萬九千元 │ ││ │ ├────┴──┴───────┴────────┤ ││ │ │合計:六萬九千元 │ │├──┼───┼────┬──┬───────┬────────┼────────────┤│七五│林照暖│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 ├────┼──┼───────┼────────┤ ││ │ │第十二期│七 │二萬三千元 │十六萬一千元 │ ││ │ ├────┴──┴───────┴────────┤ ││ │ │合計:十六萬一千元 │ │├──┼───┼────┬──┬───────┬────────┼────────────┤│七六│莊惠雯│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莊惠雯、莊聰明合計二十三││ │ ├────┼──┼───────┼────────┤萬一千一百六十元 ││ │ │第十三期│二五│二萬三千元 │五十七萬五千元 │ ││ │ ├────┴──┴───────┴────────┤ ││ │ │合計:五十七萬五千元 │ │├──┼───┼────┬──┬───────┬────────┼────────────┤│七七│陳葦蓁│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二十九萬六千九百二十元 ││ │ ├────┼──┼───────┼────────┤ ││ │ │第十三期│七 │二萬三千元 │十六萬一千元 │ ││ │ ├────┼──┼───────┼────────┤ ││ │ │第十四期│四七│二萬三千元 │一百零八萬一千元│ ││ │ ├────┴──┴───────┴────────┤ ││ │ │合計:一百二十四萬二千元 │ │├──┼───┼────┬──┬───────┬────────┼────────────┤│七八│劉秀貞│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 ├────┼──┼───────┼────────┤ ││ │ │第十三期│三 │二萬三千元 │六萬九千元 │ ││ │ ├────┴──┴───────┴────────┤ ││ │ │合計:六萬九千元 │ │├──┼───┼────┬──┬───────┬────────┼────────────┤│七九│潘建鈞│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一萬二千八百四十元 ││ │ ├────┼──┼───────┼────────┤ ││ │ │第十三期│三 │二萬三千元 │六萬九千元 │ ││ │ ├────┴──┴───────┴────────┤ ││ │ │合計:六萬九千元 │ │├──┼───┼────┬──┬───────┬────────┼────────────┤│八○│鄭英雄│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 ├────┼──┼───────┼────────┤ ││ │ │第十三期│七 │二萬三千元 │十六萬一千元 │ ││ │ ├────┴──┴───────┴────────┤ ││ │ │合計:十六萬一千元 │ │├──┼───┼────┬──┬───────┬────────┼────────────┤│八一│林慶堂│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 ├────┼──┼───────┼────────┤ ││ │ │第十三期│二 │二萬三千元 │四萬六千元 │ ││ │ ├────┴──┴───────┴────────┤ ││ │ │合計:四萬六千元 │ │├──┼───┼────┬──┬───────┬────────┼────────────┤│八二│寅○○│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 ├────┼──┼───────┼────────┤ ││ │ │第十三期│三 │二萬三千元 │六萬九千元 │ ││ │ ├────┼──┼───────┼────────┤ ││ │ │第十四期│三二│二萬三千元 │七十三萬六千元 │ ││ │ ├────┴──┴───────┴────────┤ ││ │ │合計:八十萬五千元 │ │├──┼───┼────┬──┬───────┬────────┼────────────┤│八三│張庭榕│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五萬二千四百三十五元 ││ │ ├────┼──┼───────┼────────┤ ││ │ │第十三期│五 │二萬三千元 │十一萬五千元 │ ││ │ ├────┴──┴───────┴────────┤ ││ │ │合計:十一萬五千元 │ │├──┼───┼────┬──┬───────┬────────┼────────────┤│八四│李佳玲│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 ├────┼──┼───────┼────────┤ ││ │ │第十三期│五 │二萬三千元 │十一萬五千元 │ ││ │ ├────┴──┴───────┴────────┤ ││ │ │合計:十一萬五千元 │ │├──┼───┼────┬──┬───────┬────────┼────────────┤│八五│方麗勤│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一萬二千八百四十元(方麗││ │ ├────┼──┼───────┼────────┤勤、邱嘉玲合計一萬七千一││ │ │第十三期│三 │二萬三千元 │六萬九千元 │百二十元) ││ │ ├────┴──┴───────┴────────┤ ││ │ │合計:六萬九千元 │ │├──┼───┼────┬──┬───────┬────────┼────────────┤│八六│邱嘉玲│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四千二百八十元(方麗勤、││ │ ├────┼──┼───────┼────────┤邱嘉玲合計一萬七千一百二││ │ │第十三期│一 │二萬三千元 │二萬三千元 │十元) ││ │ ├────┴──┴───────┴────────┤ ││ │ │合計:二萬三千元 │ │├──┼───┼────┬──┬───────┬────────┼────────────┤│八七│卓林金│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一萬二千八百四十元 ││ │葉 ├────┼──┼───────┼────────┤ ││ │ │第十三期│三 │二萬三千元 │六萬九千元 │ ││ │ ├────┴──┴───────┴────────┤ ││ │ │合計:六萬九千元 │ │├──┼───┼────┬──┬───────┬────────┼────────────┤│八八│張謝但│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一萬二千八百四十元 ││ │ ├────┼──┼───────┼────────┤ ││ │ │第十三期│十五│二萬三千元 │三十四萬五千元 │ ││ │ ├────┴──┴───────┴────────┤ ││ │ │合計:三十四萬五千元 │ │├──┼───┼────┬──┬───────┬────────┼────────────┤│八九│何美霞│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八千五百六十元 ││ │ ├────┼──┼───────┼────────┤ ││ │ │第十三期│二 │二萬三千元 │四萬六千元 │ ││ │ ├────┴──┴───────┴────────┤ ││ │ │合計:四萬六千元 │ │├──┼───┼────┬──┬───────┬────────┼────────────┤│九○│何劉香│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十一萬五千一百六十元 ││ │ ├────┼──┼───────┼────────┤ ││ │ │第十三期│七 │二萬三千元 │十六萬一千元 │ ││ │ ├────┼──┼───────┼────────┤ ││ │ │第十四期│十五│二萬三千元 │三十四萬五千元 │ ││ │ ├────┴──┴───────┴────────┤ ││ │ │合計:五十萬六千元 │ │├──┼───┼────┬──┬───────┬────────┼────────────┤│九一│王媛 │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三萬二千七百六十元 ││ │ ├────┼──┼───────┼────────┤ ││ │ │第十三期│五 │二萬三千元 │十一萬五千元 │ ││ │ ├────┼──┼───────┼────────┤ ││ │ │第十四期│二 │二萬三千元 │四萬六千元 │ ││ │ ├────┴──┴───────┴────────┤ ││ │ │合計:十六萬一千元 │ │├──┼───┼────┬──┬───────┬────────┼────────────┤│九二│賴玉芬│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二十萬四千八百四十一元 ││ │ ├────┼──┼───────┼────────┤ ││ │ │第十四期│十一│二萬三千元 │二十五萬三千元 │ ││ │ ├────┴──┴───────┴────────┤ ││ │ │合計:二十五萬三千元 │ │├──┼───┼────┬──┬───────┬────────┼────────────┤│九三│王志聰│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二萬八千四百元 ││ │ ├────┼──┼───────┼────────┤ ││ │ │第十四期│五 │二萬三千元 │十一萬五千元 │ ││ │ ├────┴──┴───────┴────────┤ ││ │ │合計:十一萬五千元 │ │├──┼───┼────┬──┬───────┬────────┼────────────┤│九四│林書安│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十五萬五千零八十元 ││ │ ├────┼──┼───────┼────────┤ ││ │ │第十三期│十五│二萬三千元 │三十四萬五千元 │ ││ │ ├────┼──┼───────┼────────┤ ││ │ │第十四期│十六│二萬三千元 │三十六萬八千元 │ ││ │ ├────┴──┴───────┴────────┤ ││ │ │合計:七十一萬三千元 │ │├──┼───┼────┬──┬───────┬────────┼────────────┤│九五│李鍾美│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五萬二千六百八十元 ││ │蘭 ├────┼──┼───────┼────────┤ ││ │ │第十三期│七 │二萬三千元 │十六萬一千元 │ ││ │ ├────┼──┼───────┼────────┤ ││ │ │第十四期│五 │二萬三千元 │十一萬五千元 │ ││ │ ├────┴──┴───────┴────────┤ ││ │ │合計:二十七萬六千元 │ │├──┼───┼────┬──┬───────┬────────┼────────────┤│九六│翁麗惠│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 ├────┼──┼───────┼────────┤ ││ │ │第十四期│五 │二萬三千元 │十一萬五千元 │ ││ │ ├────┴──┴───────┴────────┤ ││ │ │合計:十一萬五千元 │ │├──┼───┼────┬──┬───────┬────────┼────────────┤│九七│陳美瑤│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一萬二千八百四十元(曾萬││ │ ├────┼──┼───────┼────────┤里、曾清凱、陳美瑤、簡巧││ │ │第十三期│三 │二萬三千元 │六萬九千元 │婷合計二萬二千五百二十元││ │ ├────┴──┴───────┴────────┤) ││ │ │合計:六萬九千元 │ │├──┼───┼────┬──┬───────┬────────┼────────────┤│九八│楊喬榆│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二萬二千七百二十元 ││ │ ├────┼──┼───────┼────────┤ ││ │ │第十四期│四 │二萬三千元 │九萬二千元 │ ││ │ ├────┴──┴───────┴────────┤ ││ │ │合計:九萬二千元 │ │├──┼───┼────┬──┬───────┬────────┼────────────┤│九九│詹味家│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二萬一千八百元 ││ │ ├────┼──┼───────┼────────┤ ││ │ │第十四期│二 │二萬三千元 │四萬六千元 │ ││ │ ├────┴──┴───────┴────────┤ ││ │ │合計:四萬六千元 │ │├──┼───┼────┬──┬───────┬────────┼────────────┤│一○│詹連慧│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四萬五千四百四十元 ││○ │珠 ├────┼──┼───────┼────────┤ ││ │ │第十四期│八 │二萬三千元 │十六萬四千元 │ ││ │ ├────┴──┴───────┴────────┤ ││ │ │合計:十六萬四千元 │ │├──┼───┼────┬──┬───────┬────────┼────────────┤│一○│劉詹勤│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二萬二千七百二十元 ││一 │甘 ├────┼──┼───────┼────────┤ ││ │ │第十四期│四 │二萬三千元 │九萬二千元 │ ││ │ ├────┴──┴───────┴────────┤ ││ │ │合計:九萬二千元 │ │├──┼───┼────┬──┬───────┬────────┼────────────┤│一○│張惠珍│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二 │ ├────┼──┼───────┼────────┤ ││ │ │第十四期│一 │二萬三千元 │二萬三千元 │ ││ │ ├────┴──┴───────┴────────┤ ││ │ │合計:二萬三千元 │ │├──┼───┼────┬──┬───────┬────────┼────────────┤│一○│子○○│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三 │ ├────┼──┼───────┼────────┤ ││ │ │第十四期│十一│二萬三千元 │二十五萬三千元 │ ││ │ ├────┴──┴───────┴────────┤ ││ │ │合計:二十五萬三千元 │ │├──┼───┼────┬──┬───────┬────────┼────────────┤│一○│陳美雲│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四 │ ├────┼──┼───────┼────────┤ ││ │ │第十四期│三 │二萬三千元 │六萬九千元 │ ││ │ ├────┴──┴───────┴────────┤ ││ │ │合計:六萬九千元 │ │├──┼───┼────┬──┬───────┬────────┼────────────┤│一○│王陳碧│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六萬五千二百元 ││五 │雲 ├────┼──┼───────┼────────┤ ││ │ │第十四期│三 │二萬三千元 │六萬九千元 │ ││ │ ├────┼──┼───────┼────────┤ ││ │ │第十五期│七 │二萬三千元 │十六萬一千元 │ ││ │ ├────┴──┴───────┴────────┤ ││ │ │合計:二十三萬元 │ │├──┼───┼────┬──┬───────┬────────┼────────────┤│一○│林許春│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六萬二千四百八十元 ││六 │ ├────┼──┼───────┼────────┤ ││ │ │第十四期│十一│二萬三千元 │二十五萬三千元 │ ││ │ ├────┴──┴───────┴────────┤ ││ │ │合計:二十一萬五千元 │ │├──┼───┼────┬──┬───────┬────────┼────────────┤│一○│林清政│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七 │ ├────┼──┼───────┼────────┤ ││ │ │第十四期│三 │二萬三千元 │六萬九千元 │ ││ │ ├────┴──┴───────┴────────┤ ││ │ │合計:六萬九千元 │ │├──┼───┼────┬──┬───────┬────────┼────────────┤│一○│陳坤藤│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二十八萬五千八百四十元 ││八 │ ├────┼──┼───────┼────────┤ ││ │ │第九期 │二 │二萬三千元 │四萬六千元 │ ││ │ ├────┼──┼───────┼────────┤ ││ │ │第十四期│三七│二萬三千元 │八十五萬一千元 │ ││ │ ├────┼──┼───────┼────────┤ ││ │ │第十五期│十一│二萬三千元 │二十五萬三千元 │ ││ │ ├────┴──┴───────┴────────┤ ││ │ │合計:一百十五萬元 │ │├──┼───┼────┬──┬───────┬────────┼────────────┤│一○│羅麗枝│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三萬九千七百六十元 ││九 │ ├────┼──┼───────┼────────┤ ││ │ │第十四期│七 │二萬三千元 │十六萬一千元 │ ││ │ ├────┴──┴───────┴────────┤ ││ │ │合計:十六萬一千元 │ │├──┼───┼────┬──┬───────┬────────┼────────────┤│一一│林義昌│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一萬一千三百六十元 ││○ │ ├────┼──┼───────┼────────┤ ││ │ │第十四期│二 │二萬三千元 │四萬六千元 │ ││ │ ├────┴──┴───────┴────────┤ ││ │ │合計:四萬六千元 │ │├──┼───┼────┬──┬───────┬────────┼────────────┤│一一│黃聯森│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二十七萬二千六百四十元 ││一 │ ├────┼──┼───────┼────────┤ ││ │ │第十四期│四八│二萬三千元 │一百十萬四千元 │ ││ │ ├────┴──┴───────┴────────┤ ││ │ │合計:一百十萬四千元 │ │├──┼───┼────┬──┬───────┬────────┼────────────┤│一一│陳薪卉│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二萬八千四百元 ││二 │ ├────┼──┼───────┼────────┤ ││ │ │第十四期│五 │二萬三千元 │十一萬五千元 │ ││ │ ├────┴──┴───────┴────────┤ ││ │ │合計:十一萬五千元 │ │├──┼───┼────┬──┬───────┬────────┼────────────┤│一一│蔡炳欽│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二萬八千四百元 ││三 │ ├────┼──┼───────┼────────┤ ││ │ │第十四期│五 │二萬三千元 │十一萬五千元 │ ││ │ ├────┴──┴───────┴────────┤ ││ │ │合計:十一萬五千元 │ │├──┼───┼────┬──┬───────┬────────┼────────────┤│一一│李絃睿│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六萬八千八百元 ││四 │ ├────┼──┼───────┼────────┤ ││ │ │第十五期│十 │二萬三千元 │二十三萬元 │ ││ │ ├────┴──┴───────┴────────┤ ││ │ │合計:二十三萬元 │ │├──┼───┼────┬──┬───────┬────────┼────────────┤│一一│吉民中│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十萬三千二百元 ││五 │ ├────┼──┼───────┼────────┤ ││ │ │第十五期│十五│二萬三千元 │三十四萬五千元 │ ││ │ ├────┴──┴───────┴────────┤ ││ │ │合計:三十四萬五千元 │ │├──┼───┼────┬──┬───────┬────────┼────────────┤│一一│詹慧華│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六千八百八十元 ││六 │ ├────┼──┼───────┼────────┤ ││ │ │第十五期│一 │二萬三千元 │二萬三千元 │ ││ │ ├────┴──┴───────┴────────┤ ││ │ │合計:二萬三千元 │ │├──┼───┼────┬──┬───────┬────────┼────────────┤│一一│蘇軟 │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二萬八千四百元(己○○、││七 │ ├────┼──┼───────┼────────┤蘇軟、蘇榮皆、蔡顯政合計││ │ │第十四期│五 │二萬三千元 │十一萬五千元 │四十五萬三千六百八十元)││ │ │ │ │ │ │ ││ │ ├────┴──┴───────┴────────┤ ││ │ │合計:十一萬五千元 │ │├──┼───┼────┬──┬───────┬────────┼────────────┤│一一│吳國祥│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三萬四千四百元 ││八 │ ├────┼──┼───────┼────────┤ ││ │ │第十五期│五 │二萬三千元 │十一萬五千元 │ ││ │ ├────┴──┴───────┴────────┤ ││ │ │合計:十一萬五千元 │ │├──┼───┼────┬──┬───────┬────────┼────────────┤│一一│楊寶厚│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三萬四千四百元 ││九 │ ├────┼──┼───────┼────────┤ ││ │ │第十五期│五 │二萬三千元 │十一萬五千元 │ ││ │ ├────┴──┴───────┴────────┤ ││ │ │合計:十一萬五千元 │ │├──┼───┼────┬──┬───────┬────────┼────────────┤│一二│陳秀日│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 ││○ │ ├────┼──┼───────┼────────┤ ││ │ │第十五期│三 │二萬三千元 │六萬九千元 │ ││ │ ├────┴──┴───────┴────────┤ ││ │ │合計:六萬九千元 │ │├──┼───┼────┬──┬───────┬────────┼────────────┤│一二│王淑卿│期別 │份數│每份金額 │每期總金額 │三萬四千四百元 ││一 │ ├────┼──┼───────┼────────┤ ││ │ │第十四期│五 │二萬三千元 │十一萬五千元 │ ││ │ ├────┴──┴───────┴────────┤ ││ │ │合計:十一萬五千元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公司法第9條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1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公平交易法第35條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