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1094號移送機關即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異 議 人 黃錫煌受 處分人 乙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彰監四字第裁64-Z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處分撤銷。
理 由
一、按交通主管機關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人所為之處罰,本質上係屬行政上之罰鍰,而為公法上金錢之給付義務,倘受處分人死亡者,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仍得對遺產強制執行,原處分機關之裁決,既有對受處分人之繼承人即異議人所繼承之遺產執行之可能,堪認異議人為實質上之受處分人,自有提起異議之權利。此與刑事案件之被告死亡者,國家因無從再對該被告實施刑罰權,依法自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其訴訟性質顯不相同。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規定,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然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所處之行政上罰鍰,其性質上既與刑罰不同,法院自仍應就該交通聲明異議案件為實體上之裁定,始得作為日後是否行政執行之依據。
二、次按當事人能力,係指得作為程序法律關係主體的法律上資格而言,此種法律上之資格,原則上以具備「權利能力」為要件,而自然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是當事人若不具備當事人能力時,即不得作為行政程序之主體。行政程序法第21條明列具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一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四行政機關。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從而,若自然人已死亡或法人破產程序終止並經法院准予備查時,即不具有行政程序上之當事人能力,行政機關自不得對此無權利能力人為任何行政行為。故於行政程序進行中,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當事人是否具備法定之當事人能力,一旦發現當事人不具備當事人能力,即不得對之為行政行為。再按行政處分有其他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無效,此為行政程序法第111 條第7 款所明定。是若將已死亡之自然人作為行政處分之客體,並課以罰鍰處分者,該處分顯然欠缺處分之客體要件,在外觀上具有嚴重而顯著之瑕疵,係屬自始確定為無效之行政處分。準此,行政上之裁處罰鍰,應對生存之自然人為之,若對已死亡之自然人裁處罰鍰,該裁處自非適法且為無效。
三、原處分機關處分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乙○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一般大貨車,於民國96年9 月29日上午9 時35分許,在國道一號北上195 公里處,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之違規,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 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裁處汽車所有人乙○新臺幣(下同)40,000元,並記該車違規紀錄1 次,於法應無不合。
四、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未允許甲○○使用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一般大貨車,當初向借用該車之人為丙○○,而非違規遭查獲之駕駛人甲○○,受處分人已善盡查證駕駛人是否領有駕駛執照之義務,違規事實與實際情形不符,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五、經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3 警察隊於96年9 月
29 日 ,以受處分人有「允許無駕照之人駕車」之違規行為,逕行舉發,依法掣開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嗣原處分機關以受處分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 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40,000元,有前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1 紙在卷可憑。又本件原處分機關之裁罰對象乙○,已於84年1 月21日死亡,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受處分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準此,受處分人乙○死亡後,即已喪失法律上之權利能力,而無當事人能力,任何行政機關皆無從對之為行政行為。是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3 警察隊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受處分人乙○逕行掣開之前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2 之規定,自始即無從送達於已死亡之乙○,且原處分機關以於96年10 月11 日所為之彰監四字第裁Z00000000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逕行裁罰受處分人乙○40,000元之行政罰鍰,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1 次,非但程序不符規定,且該行政處分自始即確定無效,任何人皆得對之主張無效。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遽予裁罰,容有未洽。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雖無理由,惟原處分既有上開違法之處,爰依法撤銷原處分。
六、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