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8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 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高賓附表:
┌───────┬───────────┬──────────┐│ 編 號 │ 1 │ 2 │├───────┼───────────┼──────────┤│ 罪 名 │著作權法 │妨害風化罪 │├───────┼───────────┼──────────┤│ 宣 告 刑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減為拘役5 日,如易科│1 日,減為拘役20日,││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算1 日 │1000元折算1 日 │├───────┼───────────┼──────────┤│ 所 犯 法 條 │著作權法第92條 │刑法第235條第1項 ││ │ │ │├───────┼───────────┼──────────┤│ 犯 罪 日 期 │民國(下同)93年9月10日 │95年7 月20日起至95年││ │ │9月1日止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案號 │96年度偵字第3790號 │署96年度偵字第6353號│├───┬───┼───────────┼──────────┤│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96年度斗簡字第340號 │96年度斗簡字第414號 ││事實審│ │ │ ││ ├───┼───────────┼──────────┤│ │判 決│96年7月10日 │96年8月31日 ││ │日 期│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96年度斗簡字第340號 │96年度斗簡字第414號 ││判 決│ │ │ ││ ├───┼───────────┼──────────┤│ │判決確│96年8月8日 │96年9月26日 ││ │定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