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28號聲請人即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因羈押期間將屆至,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並有羈押之必要,而自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並仍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查本案業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已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宣判,相關事證既經依法調查審理完畢,應認被告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無予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聲請人聲請解除前述限制之處分,認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郭麗萍法 官 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