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9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1791號),聲請戒護外出就醫,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惟被告因患有甲狀腺腫瘤,原定民國96年9月17日於雲林大林慈濟醫院開刀切除,然自同年9月6日羈押至今,腫瘤已有擴大增長跡象且每日均有疼痛之情形,為此聲請戒護外出就醫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雖有甲狀腺機能亢進、心悸震顫等病症,持續經台灣彰化看守所醫師診療,目前病情尚稱平穩,另脖子右側之1.5公分腫塊,現無危及生命之情形,僅需持續觀察其變化,有台灣彰化看守所96年12月10日彰所衛字第0960004367號函在卷可稽。從而,被告聲請戒護外出就醫,自難准許,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鄭舜元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