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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9號聲 請 人即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免除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易字203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依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並於民國87年6月22日確定;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於90年11月修正廢止該條例強制工作之規定,故本件應免除強制工作之執行,為此,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按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刑法第2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行為人於87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惟其行為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業於90年11月14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刪除第19條關於強制工作之規定,揆諸首揭法條說明,聲請人之強制工作即應免予執行,而應由執行機關逕予釋放,乃聲請人復具狀聲請免除執行,顯無實益,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建興

裁判日期:2007-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