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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4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49號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3項定有明文。即一人犯數罪,且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不論係數罪併罰或不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減刑,受理聲請之法院應就聲請之全部為減刑之裁定。查本件受刑人所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斗簡字第4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聲請人以96年聲減字第1437號向本院聲請裁定減刑,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核先敘明。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筱惠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1項、第12條 │ │├────┼──────────┼─────────┤│犯罪日期│81年9月10日起至81年 │91年5月22日 ││ │11月8日止 │ │├────┼──────────┼─────────┤│偵查機關│台中地檢81年偵字第 │彰化地檢91年偵字第││年度及案│20146號等 │7561號 ││號 │ │ │├────┼──────────┼─────────┤│最後事實│台中地院81年訴字第 │彰化地院91年斗簡字││審法院、│3476號,82年1月20日 │第443號,92年1月17││案號及判│ │日 ││決日期 │ │ │├────┼──────────┼─────────┤│判決確定│82年6月15日 │92年2月20日 ││日期 │ │ │├────┼──────────┼─────────┤│減刑刑期│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2月,如易 ││ │ │科罰金,以銀元300 ││ │ │元即新台幣900元折 ││ │ │算1日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