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6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72號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判決參照)。查刑法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在95年7月1日之前判決確定,依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仍依原確定判決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筱惠附表┌─────┬─────────┬─────────┬─────────┬─────────┐│編 號│ 1 │ 2 │ 3 │ 4 │├─────┼─────────┼─────────┼─────────┼─────────┤│罪 名│肅清煙毒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收受贓物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10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刑法第349條第1項 ││ │第1項 │第1項 │13條之1第2項第4款 │ │├─────┼─────────┼─────────┼─────────┼─────────┤│犯罪日期 │自82年1月下旬起, │自82年9月15日後某 │自79年10月11日後某│82年10月20日 ││ │至同年1月29日止 │日起,至同年10月16│日起,至82年10月22│ ││ │ │日止 │日止 │ │├─────┼─────────┼─────────┼─────────┼─────────┤│偵查機關年│彰化地檢82年偵緝字│彰化地檢82年偵字第│彰化地檢82年偵字第│彰化地檢82年偵字第││度及案號 │第37號 │9928號 │9928號 │9928號 │├─────┼─────────┼─────────┼─────────┼─────────┤│最後事實審│彰化地院82年度訴字│彰化地院82年度訴字│彰化地院82年度訴字│彰化地院82年度訴字││法院、案號│第811號,82年9月15│第2274號,83年1月 │第2274號,83年1月 │第2274號,83年1月 ││及判決日期│日 │21日 │21日 │21日 │├─────┼─────────┼─────────┼─────────┼─────────┤│判決確定日│82年12月3日 │83年2月28日 │83年2月28日 │83年2月28日 ││期 │ │ │ │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有期徒刑2月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