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9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家庭暴力之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月23日犯家庭暴力之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53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78號)判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