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發掘墳墓盜取殮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發掘墳墓盜取殮物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1月間某日起至同年9月間某日止因所犯發掘墳墓盜取殮物罪,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741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06、2702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