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5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編號1、2所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 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 、4 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即一人犯數罪,且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不論係數罪併罰或不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減刑。受理聲請之法院應就聲請之全部為減刑之裁定。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雖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6年度上易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且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聲減字第
195 號向本院聲請裁定減刑,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本院就本件受刑人甲○○之減刑案件,本院自有管轄權,核先敘明。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幼華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麻醉藥品安非他命 │肅清煙毒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1月 │├───────┼─────────────┼─────────────┤│ 所 犯 法 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 │第2項第4款 │ │├───────┼─────────────┼─────────────┤│ 犯 罪 日 期 │85年1月22日、95年10月31日 │95年10月31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及│彰化地檢85年偵字第1801號 │彰化地檢85年偵字第9743號 ││案號 │ │ │├───────┼─────────────┼─────────────┤│最 後 事 實 審│中高分院86年上易字第51號 │彰化地院86年訴字第98號 ││法 院 、 案 號│(86年1月28日) │(86年2月13日) ││及 判 決 日 期│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 │有期徒刑1年6月又15日,如易││權期間或罰金額│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台幣9│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台 ││ │百元折算壹日。 │幣9百元折算壹日。 │├───────┼─────────────┴─────────────┤│備 註│編號1、2係數罪併罰 │└───────┴───────────────────────────┘┌───────┬─────────────┬─────────────┐│ 編 號 │ 3 │ 4 │├───────┼─────────────┼─────────────┤│ 罪 名 │麻醉藥品安非他命 │肅清煙毒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所 犯 法 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 │第2項第4款 │ │├───────┼─────────────┼─────────────┤│ 犯 罪 日 期 │86年1月16日起至86年5月30日│86年1月16日起至86年11月9日││ │ │ │├───────┼─────────────┼─────────────┤│偵查機關年度及│彰化地檢86年偵字第4815號 │彰化地檢86年偵字第4815號 ││案號 │ │ │├───────┼─────────────┼─────────────┤│最 後 事 實 審│彰化地院86年訴緝字第104號 │彰化地院86年訴緝字第104號 ││法 院 、 案 號│(86年12月12日) │(86年12月12日) ││及 判 決 日 期│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1年10月,如易科罰 ││權期間或罰金額│以銀元3百元即新台幣9百元折│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台幣9百││ │算壹日。 │元折算壹日。 │├───────┼─────────────┴─────────────┤│備 註│編號3、4係數罪併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