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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9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02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