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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21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05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主 文甲○○犯如附表編號二、三、四所示之犯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二、三、四所示之刑,應減如附表編號二、三、四所示之刑,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要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文俊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罪 名 │ 連續販賣毒品 │教唆非法持有化學合成麻醉藥│ 吸食毒品 │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 │ │品 │ │品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十三年 │ 有期徒刑二月 │ 有期徒刑三年二月 │ 有期徒刑六月 │├───────┼─────────────┼─────────────┼─────────────┼─────────────┤│ 所 犯 法 條 │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 │第一項 │一第二項第五款 │第一項 │一第二項第四款 │├───────┼─────────────┼─────────────┼─────────────┼─────────────┤│ 犯 罪 日 期 │自八十年十月間起,至八十年│ 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八十年九月四日 │自七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 │十一月十七日止 │ │ │八十年九月三日止 │├───┬───┼─────────────┼─────────────┼─────────────┼─────────────┤│ 最 │法 院│ 本院 │ 本院 │ 本院 │ 本院 ││ 後 ├───┼─────────────┼─────────────┼─────────────┼─────────────┤│ 事 │案 號│ 八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十七號 │ 八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十七號 │ 八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三號 │ 八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三號 ││ 實 ├───┼─────────────┼─────────────┼─────────────┼─────────────┤│ 審 │確 定│ 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 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 八十一年五月七日 │ 八十一年五月七日 ││ │日 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 不應減刑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不應減刑 │ 有期徒刑一月 │ 有期徒刑一年七月 │ 有期徒刑三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