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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2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尊親屬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傷害尊親屬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傷害尊親屬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傷害尊親屬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傷害尊親屬 │傷害尊親屬 │家庭暴力防治法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80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80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 │├───────┼─────────────┼─────────────┼───────────┤│ 犯 罪 日 期 │95年7月3日 │95年9月24日 │95年9月24日 │├───────┼─────────────┼─────────────┼───────────┤│偵查機關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度偵字第7378號 │度偵字第8688號、第8951號 │95年度偵字第8688號、第││ │ │ │8951號 │├───────┼─────────────┼─────────────┼───────────┤│最後事實審、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決日期 │第990號,95年9月25日 │第1255號,95年11月24日 │易字第1255號,95年11月││ │ │ │24日 │├───────┼─────────────┼─────────────┼───────────┤│確定日期 │96年1月2日 │95年12月18日 │95年12月18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1月15日 │有期徒刑2月15日 │有期徒刑1月15日 ││ │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