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19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國家安全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所示之罪,應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壹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所列日期犯國家安全法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