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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35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33號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與附表編號四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 由

一、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3項定有明文。即一人犯數罪,且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不論係數罪併罰或不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減刑,受理聲請之法院應就聲請之全部為減刑之裁定。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訴緝字第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且經聲請人以96年聲減字第3486號向本院聲請裁定減刑,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核先敘明。

二、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除附表編號4之罪外,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六第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筱惠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4 │├─────┼────────┼────────┼────────┼────────┤│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8年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9 │肅清煙毒條例第5 ││ │條第1項 │第13條之1第2項第│條第1項 │條第1項 ││ │ │4款 │ │ │├─────┼────────┼────────┼────────┼────────┤│犯罪日期 │80年3月間 │82年4月20日前數 │82年10月下旬某日│84年10月間至84年││ │ │日 │至85年3月29日止 │11月24日止 │├─────┼────────┼────────┼────────┼────────┤│偵查機關年│彰化地檢81年偵字│彰化地檢81年偵字│彰化地檢83年偵字│台中地檢85年偵緝││度及案號 │第8633號 │第8633號 │第2233號 │字第11104號 │├─────┼────────┼────────┼────────┼────────┤│最後事實審│中高分院82年上訴│中高分院82年上訴│彰化地院85年訴緝│台中地院85年度訴││法院、案號│字第2921號,82年│字第2921號,82年│字第50號,85年6 │字第1562號,85年││及判 │10月14日 │10月14日 │月25日 │10月28日 │├─────┼────────┼────────┼────────┼────────┤│判決確定日│82年10月14日 │82年10月14日 │85年7月16日 │85年12月16日 ││期 │ │ │ │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2月又15 │有期徒刑1年7月 │不予減刑 ││ │ │日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