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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36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60號聲 請 人 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4、5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3、4、5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6、12、13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6、12、13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7、8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又所犯如附表編號9、10、11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9、10、11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附表編號3、4、5所示之罪;附表編號6、12、13所示之罪;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及附表編號9、10、11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