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33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59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列之違反電信法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
2 所列之侵占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電信法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電信法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